唐山市中院欲违法密判 律师及家属抗争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目前,唐山市法轮功学员焦雪梅被绑架枉判的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辩护律师一再致电、致函唐山市中院及主审法官李富强要求公开审理,并多次到唐山市中院交涉,要求二审法院只有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才能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主审法官李富强以各种理由回避,只是一再要求律师提交辩护词,并已经做出不公开开庭决定,遭律师的抗议和抵制。

唐吉田律师表示,由于一审判决牵涉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些所谓的“证据”据称在侦查阶段都被销毁,并没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更无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严重程序违法等多项司法违法事实,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但唐山市中院法官并不打算开庭,只是急于让律师交辩护词。对此,家属感到不解和担心,这关涉到焦雪梅一家三代人重大利益的二审,为何不公开?为何要急于草草结案?不知主审法官及合议庭人员是否知道,对焦雪梅的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被非法关押于看守所的当事人焦雪梅也递交了相关的材料。针对一审存在的诸如此类的系列问题,二审必须公开,否则就是公然违法。家属同时呼吁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无罪释放他们的亲人。

焦雪梅是唐山市热力公司职工,一九九九年焦雪梅为强身健体而修炼法轮功,炼后不久,困扰她多年的白癜风、过敏性鼻炎神奇痊愈。因习炼法轮功,从九九年到二零零九年,焦雪梅被非法抓捕关押了四次。十年时间里,她遭受的迫害几乎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家人从精神到金钱也都经受了极大的付出。

二零零八年 “奥运”前夕,在没有任何事由的情况下,河北省唐山市西山道派出所警察再次将正在工作的焦雪梅绑架。同年九月,唐山市路北法院非法开庭审理焦雪梅一案,当庭只有检方陈述,没有实物证据(据称证据已被公安机关销毁),在既无事实又无证据的情况下,路北法院以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对她判刑。焦雪梅随后提出上诉。

请全世界正义善良的民众关注此事,制止冤案和罪恶的发生。


附件一:唐吉田律师要求公开开庭的相关法律投诉文件

唐山市中级法院并院长、分管副院长、纪检书记(组长):

本人是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吉田,受苏桂珍女士聘请并被指定担任焦雪梅案二审辩护人。

2009年2月4日,本人曾向贵院提交了《公开开庭申请书》(此前当事人焦雪梅也书面提交过相关请求)。除此以外,本人多次向贵院主审李富强法官强调,原审法院判决书中列明的“证据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这些所谓的证据在侦查阶段即被警方销毁,并没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更无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提供原件,且“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法院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就对主要证据草率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的行为,实属严重违法。

为此,辩护人于2009年2月17日再次向主审法官重申公开开庭请求,却被告知已经做出不公开开庭决定,理由是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该答复无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鉴于审判人员如此公然违法行径,我在此郑重声明如下:

本案原审对主要证据未经法定的法庭调查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或开庭审理,完成必须的法庭调查程序;如果贵院坚持书面审理,依法不得将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主要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即应依法对主要证据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焦雪梅无罪。如果强行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将是严重的枉法裁判。如果贵院决定不再安排就主要证据进行法定法庭调查程序,律师将无法就全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将视审判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相关规定的最终表现,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辩护人:北京律师唐吉田(13161302848)
2009年2月17日

附件二:《二审公开开庭请求书》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当事人焦雪梅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焦案过程(下称一审)中,存在明显违法之处。

公诉机关在一审中出示的“证据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这些所谓的证据在侦查阶段都被销毁,并没有经过检察院的审查,更无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法官对该部份的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该程序上的违法直接导致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判决即不存在公正性和公信力。二审法院只有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才能正确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综上,一审法院在重大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即将当事人焦雪梅定罪科刑的错误行为,应予纠正。为使本案的处理经得起历史检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焦案公开开庭审理。

此致

申请人:

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 唐吉田

二零零九年二月四日

相关责任人及电话:(电话区号——0315)
唐山市中级法院地址:唐山市建设路48号 邮编:063000
合议庭组成人员:何亚敏、李富强、郗亚颖、翟慧环、赵亚敏
唐山中院刑二庭人员:
李富强—— 2527026
何亚敏—— 2527024(副庭长)
李继林—— 2527025
刘长军—— 2527026
郗亚颖—— 2527027
翟慧环—— 2527027
陈之乔—— 2527028
杜建军—— 2527028
李铁军—— 2527029
徐连福—— 2527029
朱明祥—— 2527030
张贺武—— 2527031
程兰芳—— 2527033
马颖—— 2527032
赵亚敏—— 2527032
张丽丽—— 2527138
王振峰—— 2527138
董靓—— 2527139
牛倩—— 2527139

纪检组:
李明星—— 2527125
张久志—— 2527126
白敏华—— 2527127
郑国军—— 2520000
李建波—— 2527128

党委:
杨秀洁—— 2527130
黄广军—— 2527131
卢敬泽—— 2520000
政治部
张秀娟—— 2527118
高勇—— 2527176
舒爱红—— 2527121
樊国清—— 2527119
李功芬—— 2527083
董红灿—— 2520000
王有山—— 2527120
朱海顺—— 2527115
李江—— 2527116
苗龙海—— 2520000
朱萃丽—— 2527117
宋妍—— 2520000
张景常—— 2527122
杨松林—— 2527212
宋大伟—— 2527124
张玉春—— 2527123
王晶明—— 2527108
李娜—— 2527235
屈岳—— 2520000
刘群勇 2527143
院长:
李德仁
副院长(主管迫害法轮功):
常荣才
办电0315--2527004 宅电0315--2018212 手机 1370315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