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共迫害大法弟子过程中的各项违法犯罪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于很多大法弟子对中共邪恶之徒的行为是否违法认识不清,对不法恶徒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认可,使反迫害不能彻底,因此在这里与大家探讨一下中共不法恶徒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公对待中触犯了中国的哪些法律,构成何种罪名,希望对同修反迫害,和从法律角度讲真相,和为法轮功学员作合法无罪辩护有帮助。

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具有明确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二十四项。

(一)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的人等,未经邀请,未经许可,强行闯入法轮功学员家的行为,叫做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二)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的人等,到法轮功学员住处抢走电视机、影碟机、录音机、电脑及其外设(打印机……)、钥匙、证件、存折、现金、手机、相机、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乘法轮功学员被绑架之机,或对法轮功学员实行绑架未遂,不管是对法轮功学员使用暴力、胁迫还是使用其他方法,叫做抢劫罪。

(三)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的人等,乘法轮功学员外出之机,到法轮功学员住处搬走电视机、影碟机、录音机、电脑及其外设(打印机……)、钥匙、证件、存折、现金、手机、相机、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没有实行绑架法轮功学员的,叫做盗窃罪。

(四)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的人等,把法轮功学员强行带走、绑架劫持到工厂的屋子里、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等,向法轮功学员家属勒索“生活费”、“保证金”、其它名目的财物,或迫使法轮功学员购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里的高价生活用品变相索得钱财,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叫做绑架罪。绑架法轮功学员为人质,向法轮功学员家人索要、收取财物,敲诈勒索,也是绑架罪。

(五)警察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叫做敲诈勒索罪。

(六)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工厂的人等,对法轮功学员搜查身体,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搜查住所,未出示《搜查证》,叫做非法搜查罪。

(七)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工厂等人说法轮功学员违法,给法轮功学员扣上罪名,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叫做诽谤罪。

(八)警察、街道办事处、村委等人,公然故意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法轮功学员嘲笑、辱骂,往法轮功学员身上泼污物,或强迫法轮功学员吞食污物,把合法的法轮功学员的头发剪掉、剃掉,特别是剪的七零八落,强迫法轮功学员游街,……,侮辱人格,破坏名誉,叫做侮辱罪。

(九)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是合法的公民,不明真相者向警察诬告法轮功学员,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工厂等人员说法轮功学员违法,给法轮功学员扣上罪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叫做诬告陷害罪。

(十)警察把法轮功学员囚禁在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监狱医院、或其它地方;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工厂等保卫科人员或任何人把法轮功学员关在一个屋子里、宾馆里、办公室里,派人监视,限制法轮功学员不能离开,私设刑堂、私自禁锢,叫做非法拘禁罪。

(十一)警察等人,对法轮功学员施用肉刑(如,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或变相肉刑(如,冻、饿、烤、晒,强迫站着,蹲着,不让睡觉……),逼取口供,逼迫法轮功学员承认强加的伪证,强迫法轮功学员承认强加的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叫做刑讯逼供罪。

(十二)警察等人,对法轮功学员或法轮功学员家人,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或法轮功学员家人说出其他人,出卖或变相出卖人,作伪证或变相作伪证,以此伪证企图迫害其他人,叫做非法暴力取证罪。

(十三)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看管者强迫法轮功学员做奴工(指在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干活),生产奴工产品,野蛮灌食,用不明药物毒害中枢神经,殴打,体罚,捆绑,施用肉刑,进行精神折磨,或有其它侵犯人权的虐待行为,叫作虐待被监管人罪。

(十四)直接或变相故意伤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体(包括伤害肉体,用不明药物毒害神经中枢……),致使法轮功学员受伤,或致残的,叫做故意伤害罪。

(十五)迫害法轮功学员致使死亡的,叫故意杀人罪。

(十六)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判决,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叫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十七)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判决,在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叫做渎职罪。

(十八)司法人员(公检法人员)出于打击报复、泄私愤、或想踩着法轮功往上爬、通过打压法轮功捞取政治资本,或向上级邀功请赏等私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判决,迫害,叫做徇私枉法罪。

(十九)保管,或占有法轮功学员财物(如工资、退休金、存折、现金、住房、车辆、其它财产)不归还的,叫做侵占罪。

(二十)以国家暴力,强迫法轮功学员的家人与法轮功学员离婚的,叫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十一)以国家暴力,强迫法轮功学员的家人不抚养、不赡养、遗弃未成年或老年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法轮功学员的,叫做遗弃罪。

(二十二)以国家暴力,强迫法轮功学员的家人打骂、虐待法轮功学员的,叫做虐待罪。

(二十三)任何人非法开拆法轮功学员信件的,叫做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十四)职能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申诉的法轮功学员实行报复陷害的,叫做报复陷害罪。

(二十五)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叫做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违反了《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触犯刑律,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给大法弟子辩护时,也可当堂指证其违法犯罪行为,更加理直气壮的就大法弟子的合法性和迫害者的违法性辩护。

还有其它违法行为,还有按照国际法律,犯酷刑罪、群体灭绝罪等,未能列入。

总之,法轮功是合法的,对法轮功学员的一切不公对待、一切迫害都是违法的。我们不能在思想上、在讲述真相、叙述真相的用语上,再认可和使用如“被举报”、“被抄家”、“被罚款”、“被抓”、“被关押”、“被审判”、“被让在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干活”、“学习班、劳教所(实际是冤狱,叫学习班、劳教所是为掩人耳目)”等被加入党文化而混淆谁是违法的概念的词;应该使用如“被诬陷”、“被非法入室抢劫”,“被敲诈勒索财物”、“被绑架”、“被非法拘禁(囚禁)”、“被非法庭审、被非法判冤狱”、“被强迫做奴工生产”、“冤狱”等相对有正面含义的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