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武城受害者及家属起诉国保恶警(图)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九月七日】

原告:山东省武城县全体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受害者家属
被告: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张瑞军,原籍: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乡后庙村。

我们是山东省武城县被非法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经过受害者亲述及核实,被告武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张瑞军,非法迫害了为数众多的法轮功学员,特此诉讼。

起诉理由及被告犯罪事实:

●鉴于张瑞军参与了对武城县所有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行动。

●鉴于99年迫害法轮功以来,据不完全统计,仅武城一县,至少有陈桂彬、于振华、王少清、王顺清、杨德贵、徐宝祥、姚桂敏、庞凤英、李氏(崔军臣之母)9名法轮功学员因迫害去世。

●鉴于至少有10名被迫流离失所的法轮功学员和家人被非法悬赏“通缉”。

●鉴于张瑞军或其指使公安警察,非法抓捕近1000人;非法劳教42人(见名单);送洗脑班迫害100多人;累计勒索罚款至少50万元;抢劫法轮功学员私人财物无数(电脑、摩托车、收录机等),没有合法手续,不开收据,见到有用的东西随便拿走,据为己有。

●鉴于进入2008年,张瑞军等变本加厉,借奥运加剧迫害。截至8月30日,武城县至少40名法轮功学员或其家属被非法绑架、抄家、关押,不准家人探视,勒索高额罚款。有至少10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新一轮迫害,致使民不聊生,受害者庄稼荒芜、个体停工、老人及孩童无人照管,法轮功学员的亲友受株连。

●鉴于张瑞军等以劳教法轮功学员为筹码,非法向法轮功学员家人勒索巨额赎金。仅举一例:在迫害法轮功学员李秀云时,张瑞军向李秀云丈夫张口索要10万元钱,问李秀云的丈夫:是拿钱还是送劳教 ?

●鉴于在无视宪法、法律的张瑞军这里,宪法不但是一纸空文,还可以冠冕堂皇的借所谓“执法”名义,滥用法律,违法犯罪。张瑞军假借“扰乱公共秩序”之名,非法劳教法轮功学员。

●鉴于以上诸多张瑞军的犯罪事实,而且至今还变本加厉的继续犯罪,我们依法起诉该罪犯,并将起诉书在媒体公布,送达各级执法机关直至国际法庭。

案由:被告张瑞军超越职权并滥用职权,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权。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对被非法关押的所有法轮功学员停止迫害,解除关押,无条件释放。
对原告赔偿非法迫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对原告公开道歉并电视公布。
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法办张瑞军。
如数退还所抢掠的法轮功学员私有财物。

以下为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的部份案例与张瑞军部份犯罪事实

●99年7月20日迫害开始,张瑞军等人对去北京上访的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拦截、关押,对在家的法轮功学员绑架,殴打,抄家,强迫每天去派出所报到,受害者近千人。随后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限制法轮功学员去北京,非法向法轮功学员索要所谓保证金,每人500至5000元,没有合法收据,有的也只是没人签名的白条(见下图)。这笔巨额款项至今没有归还法轮功学员。

●2000年11月,张瑞军等人一次绑架近30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关押,勒索罚款几万元。

●2001年初,张瑞军非法提审法轮功学员石仲申,唆使恶警用螺丝刀把,连续无数次猛敲石仲申的头,致使石仲申昏迷,折磨了石仲申一夜,第二天又送回看守所关押。

●陈桂彬被毒打致死

法轮功学员陈桂彬,男,35岁,山东省武城县银河公司工人,身体健壮,是全厂有名的好职工,是机修车间的主力。法轮功受迫害以后,陈桂彬被多次非法拘留、罚款, 罚款金额达2500余元。

2001年1月8日晚饭后,在银河公司保卫科,四个保安给陈桂彬戴上手铐毒打,致使陈桂彬两节颈椎被打断,全身瘫痪。这时这四个保安还不罢休,又对陈桂彬进行拳打脚踢,随后把他扔在雪地里(当晚下了大雪)冻了一个多小时,又把他抬回拘留室,扔在光板床上,还把窗户打开,想把陈桂彬冻死。期间,陈桂彬妻子周海涛也被非法拘留,周海涛向公司总经理王玉民和副总经理王金柱反映情况,二人态度恶劣,置之不理。保卫人员强行把周海涛拉回拘留室,用手铐把她铐在床头上。陈的母亲和弟弟多次要求相见都遭拒绝。9号晚上6、7点钟,陈桂彬才被送到医院,这时,陈桂彬已经被打瘫躺在光板床上一天一夜。2001年正月十五早9点,陈桂彬含冤去世。

陈桂彬被打时,武城县公安局张瑞军在银河公司坐镇。

毒打陈桂彬的凶手是:侯金才、吴小刚、杨建功、姚金山

●周海涛被迫害精神失常

法轮功学员周海涛,女,45岁左右,山东武城县银河公司棉纺厂职工。她的丈夫陈桂彬,于2001年被迫害致死,在失去丈夫的巨大悲伤和无助中,原本聪明勤快的周海涛,有些精神失常,还得带着年幼的儿子孤苦度日。

张瑞军并没有放弃对周海涛的迫害。2001年9月,几名恶警翻墙跳入周海涛家,绑架周海涛,送德州洗脑班迫害。三个月的迫害,对周海涛的精神打击更是雪上加霜。

随后没有人性的张瑞军,又把周海涛送入更邪恶的山东省劳教所,强行洗脑五十多天。回到家中,周海涛的精神越加恍惚,身体冰凉的,晚上常常被噩梦惊醒,时常自言自语,生活又没有保障。无奈,家人把周海涛送入精神病院治疗。回家后,周海涛精神崩溃,对人生完全失去信心,割腕自残,幸亏有人及时发现制止。

现在的周海涛被迫害的精神恍惚,一个人常常孤独的呆在家中,吃霉食,睡在烂被套里,骨瘦如柴,苦不堪言。

一个曾经美满幸福的家在迫害中破落了;一位全厂有名的好职工——陈桂彬被迫害致死:一位贤妻良母被迫害成精神病人。就因为他们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就被张瑞军一伙迫害的家破人亡。

●在张瑞军唆使下,2002年元旦前10天左右,恶警统一时间10点至次日半夜2点,非法抓捕大法弟子28名,每人被勒索3600元钱,分别送往淄博劳教所洗脑班、济南劳教所洗脑班、德州洗脑班强行洗脑,主要的流氓手段是不让睡觉,什么时候妥协,什么时候让睡觉,邪恶至极,人性全无。

●法轮功学员于振华被迫害去世

于振华,男,60岁左右,武城县马庄村人,多次遭到张瑞军等人的绑架、洗脑、敲诈勒索,并被非法劳教。在邪恶的洗脑和迫害下,于振华疾病缠身。2008年春天,于振华带着遗憾离开了人世。

修炼前,于振华疾病缠身,在医院做了截肠手术,非常痛苦。修炼后,不长时间里,他感觉身体奇迹般的舒服了,激动的他写了长长的一篇心得体会,拿给别人看,逢人就讲“法轮大法好”,大法的神奇展现,使整个村庄的人心悦诚服。

●王少清遭精神病院折磨去世

法轮功学员王少清,男,42岁,武城县二棉厂某科科长。

2001年,王少清遭绑架,被张瑞军等人劫持到山东淄博王村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在劳教所,法轮功学员被迫一刻不停的做奴工。吃的馒头象豆腐渣,每天两顿菜汤,缺油少盐,玉米粥汤汤水水,早饭一片白萝卜咸菜,甚至把萝卜叶子洒上一把盐当咸菜吃, 10个人一小碗,生活差的让人无法想象。王少清提抗议,要求减少奴役劳动工时,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环境时,遭到严管,被警察用手铐平拉式的吊起来毒打,逼其认错。王少清还被隔离蹲小号迫害。

2003年从劳教所释放回家后,王少清向民众说明法轮功真相,写真相标语,再次遭绑架,被非法关押在精神病院折磨迫害达一年之久,造成精神失常、呆滞,于2005年7月离世。王少清遗孀改嫁。

●法轮功学员姚桂敏遭迫害去世

姚桂敏,女,43岁,武城县鲁权屯镇北甘泉村人。1999年姚桂敏去北京上访,曾被非法关押在武城县看守所,后来县、镇不法人员经常到她的家里骚扰。

2001年元旦前夕,姚桂敏再次遭绑架,被张瑞军非法劳教三年,在济南第一女子劳教所,遭受强制洗脑、吊铐、毒打、夏天在太阳下曝晒、强制坐小板凳、不让上厕所、用饭盒当便盒、烟头烫等酷刑,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2004年元旦前放回家后,武城县、鲁权屯镇不法人员仍然继续骚扰,武城县法院还以姚桂敏修炼法轮功为名,硬判她和丈夫离了婚,并注销了她的户口。

在各种压力下,姚桂敏在劳教所受摧残时的旧病复发,于2005年11月9号含冤离世。

●郝王庄草屯村法轮功学员崔军臣一家遭严重迫害,崔母离世。

2000年,崔军臣的铃木AX100摩托车(价值7000元),被张瑞军抢走,据为己有。后来,张瑞军骑该摩托车撞在树上,摩托车报废。

2001年,崔军臣曾被张瑞军非法劳教二年,在山东淄博王村劳教所饱受迫害。家中几十万元的林木损失一空,家中只有崔军臣七十岁的老母亲李桂荣和妻子,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艰苦度日,多靠亲友接济,欠了很多债。

崔军臣回家后,郝王庄派出所警察、镇邪党人员和张瑞军等人经常上门骚扰。大约2006年秋天,张瑞军等人突然闯入崔军臣家,崔母受惊吓,加之多年遭受迫害的痛苦,致使李桂荣老人几天后含冤去世。之前,老人坚持炼功,身体很好,能帮着洗衣做饭,料理家务,好端端的一位善良老人,几天就被迫害离世。这是张瑞军欠下的又一笔血债。

●法轮功学员赵志海被绑架劳教

2005年4月4日(清明节前一天),武城县公安局张瑞军等人,闯入法轮功学员赵志海家,问还炼不炼法轮功,并非法搜查,没找到任何证据。随后以赵志海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为由,并诬陷赵志海犯有“以×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强行绑架。赵志海的母亲(80岁左右)出来阻止绑架儿子,被恶警扒拉个趔趄。赵志海的妻子和恶警们说理,恶警全然不管。

当时还有多位民众在场,有人喊“为什么无缘无故抓人?”恶警叫嚣“谁再说话,一齐抓走!” 恶警们怕绑架不成,又叫来一辆警车和一帮恶警,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几个恶警把赵志海连拖带拉的抬上警车,绑架到武城县看守所非法关押。赵志海被非法劳教2年。

●法轮功学员李秀云被二次非法劳教

李秀云,女,50多岁,是武城县电业局职工家属。

修炼法轮功以前,李秀云曾患乳腺癌,在医院切除了一侧乳房,痛苦的化疗,使李秀云头发脱落,家务活一点都干不了。在绝望中,她想通过练气功寻找生路。

炼法轮功后,李秀云的身体发生了奇迹般的变化,绝症顽疾不翼而飞。

迫害法轮功以后,李秀云也屡受迫害。 2001年,张瑞军等人,把李秀云送洗脑班迫害。此后,李秀云被多次非法关押、勒索钱财。

2002年,李秀云再一次被张瑞军等人绑架。在看守所,恶警问她还炼不炼法轮功,李秀云义正词严的说:是法轮功给了我第二次生命,你要不叫我炼,就是不叫我活,你就给我准备棺材吧!因此,李秀云被非法劳教两年,在济南第一女子劳教所受迫害,家里只剩丈夫和儿子爷俩度日。

2008年春天的一个下午,李秀云被恶警绑架到看守所关押。张瑞军厚颜无耻,向李秀云丈夫张口索要10万元钱,问李秀云的丈夫:是拿钱还是送劳教?李秀云丈夫没那么多钱,无奈,眼巴巴的看着李秀云受迫害。3月28日下午,被张瑞军等人构陷,送济南第一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

●张瑞军疯狂搜捕在外的大法学员

武城县老城镇法轮功学员张恒玉、王付兴等多名法轮功学员,为躲避迫害,被迫流离失所。张瑞军等人四处张贴所谓协查通报疯狂搜捕他们。

张瑞军等人绑架、审讯张恒玉亲友几十人,抢走张恒玉的新大洲摩托车(价值6000元)。非法到张恒玉家抢走贵重集邮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收据。绑架张恒玉表哥、表外甥(未修炼法轮功)后,勒索钱财一万多元才放人,恶警还问张恒玉表哥:你有存款吗?张恒玉的连襟也被张瑞军等人三次绑架到公安局、看守所非法关押折磨,勒索钱财几千元。

张恒玉的朋友刘镜波,在山东省宁津县时集地毯厂任副经理,因和张恒玉通过电话,张瑞军等人居然把刘镜波非法拘禁半个月,致使他失去了工作,肝病复发,不久后含冤去世。

张恒玉亲友家不敢留他住。张恒玉饥寒交迫,实在找不到住处,只能在冰天雪地的野外过夜,还要避免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

武城县老城镇法轮功学员王付兴被迫流离失所后,妻子不堪干扰也只好离开家。女儿被迫辍学,15岁便去武城县地毯厂打工。老城公安分局恶警得知消息后,领人守在厂门口,叫厂里人员去找王付兴的女儿。女孩子在善良人的帮助下得以脱身,再也无法回厂上班。在他们流离失所的七年时间里,张瑞军等恶警没有停止过对他们的搜捕。

恶警还到胶州王付兴儿子打工的地方去恐吓,并通过当地派出所指使厂内保安监控他的行动。对王付兴家人和部份亲属的电话监听:一次王付兴的侄子从学校往家打电话,恶警马上赶到学校;一位亲戚在年底的时候给王付兴父亲打过电话,恶警赶到他家搜查,并在周围监控数日。

王付兴的亲友多人被牵连迫害。一朋友因牵连被绑架关押十几天,被勒索数千元。河北省一大棚农户雇王付兴打工,武城恶警知道后,多次骚扰纠缠。为了糊口,王付兴开三轮车串乡崩苞米花,恶警闻信后,派出多人到河北省的清河县、南宫、故城县等地,盘查崩苞米花的人。

张瑞军多次殴打法轮功学员及家人,甚至对不炼功的法轮功学员家人,张瑞军扒下自己的皮鞋,狠狠的往头上抽打。

很多法轮功学员,因被张瑞军非法劳教,导致家庭负债累累,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以上的案例只是张瑞军所犯罪行的冰山一角,为免于再遭迫害,其余案例和本起诉案的人证、物证,待开庭审判时到达。

起诉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张瑞军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张瑞军迫害法轮功学员,违犯了《宪法》、《刑法》。

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和承认在人权问题上的责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作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标准相同。当其它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规定的具体措施企图威胁信仰自由时,都是违反宪法36条。

中国《宪法》第36条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不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权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权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权利。只要该公民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执法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形式对拥有上述信仰的公民采取限制或干涉他的自由信仰。即使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惩罚的对象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而是该公民的具体犯罪本身。

第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无权对任何一个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上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据,这是文明社会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

第三,宗教徒设立聚会场所不需要经政府机关批准。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社会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动,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对其活动行使世俗法律的“许可权”。

第四,公民有传播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者(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从事传播宗教信仰内容的权利无须获得来自政府机关的“许可”就可以自由行使,除非信仰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而被触犯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符合宪法的规范和原则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

第五,宗教教徒有权出版有关他们的信仰内容的材料而不受审查、批准和禁止。这同时也是中国《宪法》第35条宣布的出版自由。

中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国《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瑞军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惩治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学员人身自由的措施。这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们不管张瑞军执行的是谁的“号令”,张瑞军罪行累累、铁证如山、罪不可赦。千古奇冤终有时,善恶必报是天理。

法轮功教人以“真善忍”为原则的生活与工作,在任何正常的社会都是合法的。江泽民在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信口雌黄的说“法轮功就是×教”的说法,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教”的社论。江泽民的话和《人民日报》的社论,不仅不是法律,而且犯有故意伤害他人名誉的诽谤罪。

即使依据中共制定的法律,炼法轮功在中国也完全是合法的,而对法轮功的镇压才是违宪、违法的犯罪行为。法轮功学员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信仰无罪,讲述法轮功真相更无罪,因为媒体造谣,嫁祸、抹黑法轮功,为迫害制造借口。如“天安门自焚”等假案,欺骗了民众,使法轮功蒙受不白之冤。法轮功学员是澄清事实,告诉民众真相,是正义之举。如果媒体不造谣,法轮功学员就不会讲什么真相。

作为法轮功信仰者,我们拥有法轮功书籍,谈论法轮功信仰是我们的权利。当今社会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全球信息共享,每一个上网的人,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都可以把自己感兴趣的知识、文章、图片进行上传、下载、保存及互相交流、散发都是合法的,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同样具有这些平等权利。

法轮功学员正常的信仰、日常的社会交际、走亲访友或旅游以致去北京、甚至家有电脑、打印机等物品,都被张瑞军变态的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实施绑架、抢劫、勒索等犯罪,甚至把他这种犯罪行为,当作“功绩”上报,以求奖励、升迁。这是严重的执法犯法,亵渎国法,荒唐至极。

各位法官:你们身为人民的法官,应信守道义和良知,依法办案,公正判决,为民伸冤。并希望你们由此明白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

申诉人:武城县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家属
2008年9月

附: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08年8月30日,被非法劳教的武城县法轮功学员有:

崔军臣 赵长海 张广文 齐君 崔艳菊 朱美菊 朱家军 朱学志 吴青 王文芳 徐翠英 李秀云 卢春凤 卢春梅 张秀霞 刘丙芹 宋金良 栾翠红 王少清 刘春青 魏志国 杜桂红 石立申 赵志海 张跃西 石桂菊 齐伟 李风昌 张秀玲 张秀云 褚桂玲 韩啸 姚桂敏 兰凤 郑殿旺 郭红喜 于振华 于海霞 前王庄一位妇女(不知名)刘同兰 王爱香 刘吉芬


附注:此诉状已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德州市检察院,武城县检察院以及各级法院、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机构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