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修炼的机缘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七月十八日】大家好!我叫戊乐(Ola),今年十八岁。今年三月我开始正式在大法中修炼,三个月来我有很深的感受,我的变化也很大。现在我已经看了五遍《转法轮》,我对法的理解也在提高。我明白了我为什么活着,也知道了怎样才能达到人生的目标。我们的生命有着更大的意义,这是我们修炼人要万分珍惜的!

个人修炼

我对法和生命有了更多的理解,我认识到每个大的飞跃建立在小的進步上。在一开始当我遇到考验时我总是慢一拍,我并不能马上意识到那是考验,要把事情看淡,总是在过后才认识到那是考验,是使我能够提高的机会。这样的情形有很多次,我想在座的也有这样的经历。但是现在我发现如果我从小事入手,比方说整理房间,完成被要求做的事情,将垃圾捡起扔進垃圾桶等等,那样就能比较容易面对出现的考验。这些小事有着很大的意义,它们提醒我我是一个修炼者以及我在这个世界上要做的事。对我来说,或许其他的刚入门的修炼者也有一样的经历,就是没有记得每天学法炼功,这样人的思维和行为就会有偏差,就会掉层次。我觉得经常学法非常重要,学法可以提醒我们做的正走的正。

在我读第一遍《转法轮》时,我看明白了师父告诉我们高层次的大觉者把吃苦看成是好事,吃苦越多越是好事。我想这可很重要,我明白了吃苦是在消业。从此我有了很大的变化,当我在院子里炼功被蚊子叮咬时,我能忍着。

当我打坐时我可以感觉到身上的业力被消除,同时它们转化成了德。尽管打坐腿会疼,只要我能记住我在往高层次上走,我就可以忍受得住。

我今年是高中毕业生,在挪威每届高中毕业生会在五月一日到五月十七日举行许多庆祝活动。这是很多人等待了十多年的日子。在庆祝活动中毕业生会喝酒和做一些过激的事,这些都是修炼人不能做的。我在庆祝活动开始之前把酒戒了。我为大家开车,接送我的朋友,我看到了许多疯狂的行为,我真正看到了人的道德已经下滑到可怕的地步,人们做着许多不好的事。当很多人喝酒狂欢时,我总是找个清静处学《转法轮》,我还是参加那些庆祝活动,在那里我学会了修忍。当我参加比较大一些的有许多人参加的庆祝活动时,我体会到我是个修炼人,我已经不是一个常人了,我的想法已经不再与常人一样了。作为修炼人是孤独的,我们有许多事情想与别人交流,但是不能与常人交流。所以有一个好的修炼环境非常重要。

修炼人面对的执着心会表现在不同的层面。如果想象一下螺旋上升的状态,我们不断遇到同样的执著,只是每一次更难看清也更难去掉。我有一个表现自己的执著心,从小到大我一直有着强壮的体格,我可以腾空翻跃,也会变许多戏法。我做这些事情是为了引起别人对我的注意和需要别人对我的赞赏。作为一个修炼人这是不能容许的。尽管我现在可以控制自己不再在朋友面前做腾空翻跃,好象是放下了表现自己的执着,但是我还是在别的方面表现出需要别人注意的执着,我在与朋友谈话时我会表现的与众不同,尽管我还是一个男孩,但我总是想表现的成熟。这些都是表现,都是自己的执着心在不同层面的体现。

我还发现在与同龄人共处时,我不太容易把自己当作一个修炼人。当男孩子们在一起时总是想使自己更出众一些,也想使自己是他们中最强壮的。就象两只雄狮,在母狮面前互相攻击。有一次我在一个家庭聚会中遇到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是银行家,受过高等教育,另一个是个铁匠。他们两个人都很聪明,他们想要给我讲历史,教我一些知识。但是说着说着他们把我放在一边,开始互相较劲比谁的知识更丰富。我看着他们,发现他们都在想表现自己,尽管他们自己没有意识到。常人认为这很正常,但是作为修炼人我们把这种表现看成是执着心。

讲真相

几个月前我看到师父的经文中提到大法弟子要讲真相、学法和发正念。我想这个我可以做一些,我现在正值高中毕业,接触许多人。就在这时我接到一位女生的手机短信,她知道我炼法轮功,她说她的宗教课老师在课堂上提到法轮功,老师还问学生有没有人知道法轮功在中国受迫害。我认为这是要我讲真相的提示,我决定到各个班上去讲真相。我花了几个晚上查阅了大法受迫害的真相资料,接着我问了宗教老师我是否能去她的班级讲法轮功真相。

当我在讲真相时,所有的同学都睁大眼睛听着,没有一个人不注意听!大家都想向我了解更多的关于法轮功的情况,我就向大家介绍大法,并告诉他们大法给我的帮助。许多人对大法感兴趣,我就借给他们书。借书的同学都或多或少的看了书,大家都在摆放自己的位置。

我去了三个班级讲真相。因为我开始的晚,接下来就是考试阶段,没能来得及按原来的打算去所有的班级讲真相。但当我遇到一位我曾经接触过的记者时,我问她是否能在地区的报纸上刊登真相文章。文章登出后,有人打电话要看大法的书和学炼功。我和我爸爸还有其他同修到我们附近城市的草坪上炼功。

最后我要感谢我能得到返本归真的机会。我要珍惜这段有限的时间。我要学好法,也要尽我最大的努力揭露中共的邪恶,救度众生。我想如果在修炼的路上举步不前,那就要学法和找心性上的问题,继续往前走。

谢谢大家。

(二零零八年北欧法会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