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坚持诬判 审判长汪明涉嫌徇私枉法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原四川省德阳二重厂程序员严小平于2007年11月14日被成都市国安局、公安局、金牛分局、营门口派出所在营门口一小区绑架。2008年9月8日严小平被金牛区法院非法诬判三年。严小平当庭即表示不服所谓“判决”,并提出上诉,其家人从北京为其请来两名律师做无罪辩护。

律师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及其家属后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严小平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是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严小平案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不符合定罪的要求。对严小平的“判刑”完全就是相关单位向上邀功请赏的政治任务。为此,两位律师先后三次向成都市中院及主审法官汪明致电、致函,要求严小平案二审公开或发回重审,纠正一审的错误,对严小平做出“无罪释放”的正确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律师的这一要求,中院一直未予明确答复;甚至十月二十日下午,两位代理律师到成都市中级法院见主审法官汪明,要求公开审理严小平案,但汪明及合议庭人员均以“要开会”为由,不予见面。与此同时,汪明等却一再要求律师先提交辩护词,并声称根据辩护词再决定是否开庭。

事实上,金牛法院对严小平的所谓“一审”是不完整的。在金牛区法院的所谓一审“判决书”中赫然写着这么一句话“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但是法院在什么时候重新开庭审理却没有作出说明;事实上,法院只在九月八日对严小平开过一次庭,审理是不完整的。律师表示,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严小平的妻子和母亲均被拒绝旁听其一审的所谓“开庭”,违背程序正义。对于严小平“案”一审所存在的“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程序严重违法”的错误,根据相关法律,二审必须公开。如果成都市中级法院决议不开庭,就是公然违法,有暗箱操作之嫌。

但成都市中院不仅没有公开“审理”,而且维持了明显是错判的所谓“一审判决”。

但就这个所谓“案子”无论是事实和证据,还是法律适用方面所存在的致命错误,任何智力正常且没有偏见的人都不难看出,这个所谓“判决”根本不能成立。

一、事实不清

一审的所谓“判决”,很多事实都没有交待清楚,前后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也根本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如:在讯问笔录中,严小平反复强调只有两台仪器样品,而判决书上却写着有三十台仪器,数量上如此大的差异是什么原因?诸如此类的疑问还有很多。而一审判决书中没有丝毫相关的解释。

二、证据不足

严小平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被批准逮捕前,有关方面在成都市教育中心(洗脑班)对其非法拘禁取得的所谓“询问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属违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金牛国保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鉴定单位金牛国保、鉴定人梁小兵同时也是本案的侦察单位和侦察员,这是典型的自侦自鉴,严重违法,因此,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四、适用法律不当

《刑法》300条即所谓“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违反宪法三十六条,因此无效。当然不能适用。并且中国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也就是说,即使《刑法》300条不违宪,也根本不能适用于法轮功学员。用此恶法对法轮功学员严小平定罪无疑是违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

从构成犯罪要素来看,按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严小平在主观上既无想破坏“法律实施”的思想动机,也找不到被破坏的法律客体,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了或会受到破坏,当然也无从谈起破坏到什么程度。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乏三个,根本不能定案。

就用《刑法》第300条对法轮功学员定罪所存在的致命错误,众多大陆律师及海内外法律工作者都从各个角度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论述。大连律师王永航先后致信胡、温及中国最高司法机关,要求当局立即改正自1999年来的错误判决,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信仰者。并指出,由于在实践中对刑法300条第一款理解和适用的错误,所有参与侦查、起诉、判决法轮功信仰者的司法人员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的基本特征。

也就是说,本案中,无论就事实还是法律适用,都根本不能给严小平定罪。而严小平被非法绑架后,相关方面将其关押于洗脑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也就是说,真正违法甚至犯罪的恰恰是本案的“侦查人员”。但他们如此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为何未受追究?!成都市中院坚持对严小平一审诬判的所谓“判决”,违背抛弃一切程序、事实和证据,强词夺理,已经远非程序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错误,而是对法律尊严、对法院权威、对法官职业的公然玩弄、亵渎和侮辱!并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主审法官汪明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要求当局撤销并依法纠正对严小平的判决,并依法追究主审法官汪明等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成都金牛区检察院:公诉人 邓中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 邮编:610031
刑一庭:主审法官:汪明,电话:028--82915153
合议庭其他人员:王晓川,电话:028—82915239;秦波 电话:028—82915279;王媛 电话:028--82915410

附:四川大法弟子严小平所受迫害

2008年9月8日,四川大法弟子严小平被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在不通知家人、也不准家人旁听的情况下非法判刑三年。目前邪党人员还不允许家人与严小平见面。严小平的妻子杨红英在楠木寺女子劳教所被反复迫害致精神失常,至今尚未完全康复,而且没有工作,家庭经济困难。

严小平,一九七零年八月生,毕业于成都无线电机械学校,原中国二重集团工艺研究所职工。他从小就心地善良,一九九九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他经常向周围的人讲法轮大法的美好,法轮大法是科学。

二零零零年元月,他抱着向政府说明情况的目地到北京上访。为了不连累他人,他写了一份辞职报告。在天安门广场他展示大法的美好,被恶警暴打后非法关押在天安门派出所。德阳驻京办又叫他单位人把他弄回德阳拘留所非法关押十五天,期间强迫他拖牛皮、干杂活,并强行让他支付在驻京办的住宿费用、单位来人的一切费用、非法拘留期间的“生活费”等。单位又派副所长、副科长等四人管他,那四人的工资、资金都与他捆绑在一起。

后来严小平第二次到北京上访,向政府反映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不连累单位遭受恶党迫害,他又再次向单位递交 辞呈。严小平被非法劳教一年。

从劳教所出来后,恶党人员怀疑严小平在德阳市贴真相标语,以莫须有的罪名再次非法劳教两年。在两次非法劳教期间,恶警为了强迫他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采取了强迫奴役高强度强力劳动、名为“训练”实为折磨的体罚、锐减睡觉和休息时间等手段实施迫害,并强迫看听诽谤大法的音像资料、高压强迫洗脑。

二零零三年,英杰电气请他上班,严小平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买了大量电气方面的书籍研究学习,很快工作上手,从技术角度给公司提了不少建议,公司产品性能大大提升,公司业绩越来越好。二零零五年,他参加职称考试,获得了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

二零零六年,因德阳国安特务的骚扰,严小平被迫离开原公司,开始出来自己创业。成都一公司委托他设计新产品,他设计成功并通过测试,没想到却在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被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恶警非法绑架,客户找那家公司签合同也因此而搁浅。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严小平带着初步设计好的产品到了成都,十一月十四日被绑架。之后家人一直不知道他的消息。直到十二月二十四日家人才被通知到成都收拾他的东西,笔记本电脑、手机、移动硬盘、仪器、仪表、工具都没有了,只有部份衣物,恶警也不告诉人在哪里。当时严小平被非法关押在新津洗脑班。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恶党人员非法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他逮捕,家人二月五日送去的被褥、衣物等二月十四日才交给他。

九月八日,恶党人员非法对严小平判刑三年,不通知家人,也不准家人旁听。严小平自己为自己做了信仰无罪的辩护,并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