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英家属控告石家庄法官 检察院自招违法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大法弟子王三英至今已被非法超期羁押达两个月。王三英的家属日前已就此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控告,要求追究新华区法院及其法官张中文的法律责任。其间新华区检察院人员谎话连连,自招违法。

王三英于2008年6月3日在家中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9月18日被新华区检察院诉到新华区法院。据知,检察院将案卷送达法院的具体时间比律师得知案卷移交的时间还要早,应该是9月9日。而法律规定,审限为一个半月。新华区法院应在一个半月内做出判决,否则就是超期羁押。可现在已经是 12月25日了,法院仍没有判决结果,也不放人,致使王三英被非法超期羁押达两个月。

近期,王三英家属到新华区法院、检察院,询问他们对法官张中文的投诉结果。新华区检察院公诉科长赵更林说,法院已经向石家庄市中院办理了延期手续。但法律规定办理延期必须是省高院批准,中院无权办理。“已经办理了延期手续”的说法只是新华区检察院蒙蔽家属的谎言。

王三英家属又就新华区检察院以“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王三英提出质问,得到的回答是:对法轮功学员都是以刑法第300条起诉,根据是两高的内部文件。但内部文件不是法律,这是作为检察院人员应该知道的基本法律常识。所以新华区检察院是不打自招:他们根本就是执法不依法,愚弄百姓。

为大法弟子王三英辩护的律师李和平认为,这个刑法第300条本身就违反法律,他指出:“刑法第300条里有这么一句话,叫‘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从纯法律角度来讲,‘邪教’这个词本身 就不是一个法律语言,法律没法判断‘邪教’,就是说,你判断一个宗教是邪教,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就是违反了中国宪法,刑法第300条本身就是违宪的。这条本身就不应该存在。”

其实,不管谁下了何种命令或那个机构做了何种决定,法律的准绳是不变的。只要在客观的基础上作出独立的、正确判决,就不会为错误的决定或命令承担责任。在此希望新华法院的判决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希望各位法官对王三英做无罪判决。


相关单位与责任人(区号0311):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
刑一庭庭长曹同华

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
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1号 邮编050051
检察院办公室 办87872948
公诉科长赵更林 办87872954转9011、手机1393048636
公诉人罗万群(女) 办87872954-9013或9012、手机13315135932、
检察官李某 办87874164-9013
批捕科长王维 办87872954转9036、手机13930119494
控申科长张军威(女)办87872000转9036
控申科科员王军来 办87014090、8787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