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妨碍公务还是制止犯罪?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近日传出河北省雄县检察机关以“妨碍公务罪”的借口非法起诉被公安劫持的大法女弟子董克平、刘二君的消息。龙湾乡派出所人员称他们到董克平家抓其丈夫刘二乐是执行抓捕“逃犯”的“公务”,董克平谩骂、撕扯,阻止了他们执行“公务”。

8月6日雄县恶警谎称什么法轮功学员8月8日去北京,非法监控、绑架法轮功学员,雄县610、公安、龙湾乡政府、龙湾派出所等30来人闯进龙湾乡马务头村刘二乐家。在不出示任何证件和执法手续的情况下,不由分说一群人便扑向法轮功学员刘二乐。刘二乐的妻子董克平上前和他们讲道理,质问他们为什么抓人,依据什么理由抓人。大约僵持了一个多小时,这伙人突然把董克平和她儿媳妇(未修炼法轮功)推上车,绑架到龙湾派出所。当晚在家属的强烈抗议下,儿媳妇才被放回家(因为家里还有吃奶的孩子)。 8 月7日,这伙人又绑架了刘二乐的妹妹刘二君。
董克平是否阻止龙湾乡派出所人员抓走她丈夫的细节,并不是“妨碍公务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而刘二乐是否是真正的“逃犯(罪犯)”才是问题的焦点。

如何界定“罪犯或逃犯”?比如历史上岳飞曾被奸臣秦桧陷害而身陷囹圄,岳飞是不是“罪犯”?倘有忠义之士将岳飞从监狱中营救出来,岳飞为躲避奸臣的追杀而隐居山林,那岳飞是否是“逃犯”?历史上历代曾被奸佞陷害的忠良之后,为了躲避奸佞斩草除根而流亡在外,这些人是“逃犯”吗?假如一个人遭坏人绑架,这个人设法逃离魔窟,摆脱坏人的控制,难道就成了“逃犯”?

当真理受到无端诋毁和诬陷,当教人向善的信仰受到迫害,维护真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被关押,到底谁在犯罪?刘二乐信仰教人向善的法轮大法修心向善做好人。刘二乐根本就不是罪犯。刘二乐是罪犯、逃犯的说法,根本不成立。这就象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都不是罪犯一样的道理。而雄县公安局某些不明真相的人受邪恶的唆使,绑架和非法劳教善良法轮功学员,构成了对公民合法权利不法侵害的违法犯罪。

说到“罪犯和逃犯”,让人联想到法律中常说的“前科”。“前科”,一般是说某个人被判过刑和关过监狱。不必说历史上被陷害的忠良,就说在共产党发动的历次“整人”政治运动中被扣上“右派、阶级敌人、反革命”等帽子而被关进过共产党劳改队、劳教所(共产党的监狱)受到过非人迫害的人,是不是有“前科”?这些人后来被所谓的“平反”和“恢复名誉”。

按照普世的价值标准,大搞政治运动、制造文革浩劫、迫害好人、诋毁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继续诋毁佛法真理的组织和个人,他们才是历史的罪人。虽然这些人至今没有被人间法律判过刑,但其犯下的累累罪恶,就是其真正的“前科”。是不是罪犯或有没有“前科”,不是由政治标准来衡量的。正如先进、积极、进步等政治桂冠,不能成为评价人品的标准,不能代表一个人道德的善恶。

这方面经历过文革的人是深有体会。十年文革是中华民族的一场历史性浩劫。其发动者对中华民族犯下的罪恶,是任何人都不能抹杀的。在文革中,又有多少人为了“先进、积极、革命”等等一类的虚名、为了表示自己具有坚定的“党性”,一些人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丧失基本的“人性”,违心的认同、逢迎邪恶的政治,与被扣上各种“政治帽子”的生身父母划清界限,在真理与谬误、善良与邪恶面前,走向了邪恶一边,助纣为虐,沦为了不讲人性、不讲天理良心的衣冠禽兽、政治流氓小人和畜生。这些曾被政治肯定为“先进、积极、革命”的人,从历史的角度,从人性的角度,恰恰是禽兽不如的政治流氓小人和畜生。

显然,派出所说刘二乐是“逃犯”采用的是政治标准,这是因为刘二乐修炼的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大道,这已为亿万法轮功学员的修炼实践所证明。而给法轮大法扣上“迷信”、“邪教”政治帽子打压的实质是共产党继文革后发动的又一场政治迫害运动,只不过其邪恶程度和影响有过之而无不及。刘二乐曾因维护法轮大法信仰进京讲真相被非法关进劳教所,后来他为了免受非法的迫害逃离了非法拘禁他的场所--保定劳教所。这便是派出所称刘二乐为“逃犯”的原因。

历史上陷害忠良的奸佞,口口声声说这些一时逃亡在外的忠良之后是朝廷“钦犯”、“逃犯”,欲借朝廷的法律把这些忠良之后斩尽杀绝而后快。殊不知,天理昭昭,善恶有报。历史上陷害忠良的奸佞如秦桧之流最终受到了天理的报应和法律的严惩,万古千秋做骂名。同样,奉行荒谬邪恶理论、大搞祸国殃民政治运动、诋毁人类先贤摧残中国传统正善文化(如批判孔孟学说)的“前科”和今天诋毁教人向善的法轮佛法、迫害善良法轮功学员的种种罪行,必将受到天理的报应和历史的审判。

宇宙万物遵行的正法永存,邪恶逍遥“法”外的日子不多了。每个人都必须做出理性的选择。特别是作为执掌国家法律的检察官、法官,更应理性思考,秉持公正之心,维护法律的尊严,还事实以真相,还善良以公道,维护善良法轮功学员,惩治真正的犯罪,这既是对真理的维护,又是对自己未来的负责。

既然刘二乐根本不是“罪犯”和“逃犯”,那么龙湾乡派出所人员深夜闯入董克平家抓捕刘二乐的行为就不是在执行抓捕逃犯的“公务”。董克平的阻止行为,根本构不成“妨碍公务”!

其实,共产党治下的政府和公务员的“政务”和“公务”,根本就不是公务,而是体现共产党意志的“党务”,政府和公务员也早已沦为共产党的“附庸和党奴”。而这样“以党代政”的体制,与世界宪政法治原则以及现行中国的宪法体制是相矛盾的。

在现行中国的宪法体制下,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各级人大)、行政机关(含国家主席、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部门)、武装力量(国家军队)、法律部门(独立行使检察和审判权的检察院和法院)。这些单位的人员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统称为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的任职资格是不受信仰限制的,主要看其是否具备悲天悯人的胸襟以及服务于天下百姓的才干。而社会政党组织、企事业组织、宗教团体均不在国家机关之列,他们只是由不同的信仰、经济利益而组成的社会公众组织。政府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政党组织、企事业组织、宗教团体及公民个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民事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这里的政党组织,包括共产党在内。

国家公务应是以倡行善良、维护正义、以正善文化教化天下百姓,以惩恶扬善的法律维护善良、惩治邪恶,以达致天下太平为基本内容的。只有国家公务员才享有纳税人提供的国家薪酬。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具有某种政党信仰的人,如果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之列,就无权享有纳税人提供的国家薪酬。否则,就构成了寄生。共产党这种“以党代政”的体制,使共产党的组织和人员寄生在政府组织或企业事业组织的肌体上。

公务员只有忠诚于国家和服务于社会的义务,而没有接受某一政党领导和执行其政党意志的义务。政党组织亦无权将自己的组织事务---党务强加于政府组织和公务员。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而不是某一政党的“党奴”。这是理性国家制度最起码的常识。

宪法规定,一切武装力量、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意志都不得强加于或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而共产党现行的中国政治体制,恰恰与上述理性制度相违背。共产党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常常以“党的政策方针”代替“法律”。宪法虽然规定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但共产党实质上搞的是“依党治国”的“党天下”。共产党把自己凌驾于国家之上,成为了国家之上的“国家”。共产党常常把“党”混同于“国家”,其机构和工作在其机构(如组织部、纪检委)中的成员竟堂而皇之的混同于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无端的享受纳税人提供的国家税收。

这种“以党代政”的体制,必然导致“以党乱政”的结果。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不是听命于政府而是听命于共产党,成为了实质意义上的“党务员”。公务员执行的“公务”就是共产党的“党务”。而共产党由于其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邪教本质,决定了其“党务”就是“邪务”和“恶务”。海外《大纪元时报》社论《九评共产党》对共产党邪恶本质的揭露,充份证明了这一点。

海外《大纪元时报》在2004年底推出系列社论《九评共产党》,揭示的共产党九大邪恶流氓基因是“邪、骗、煽、斗、抢、痞、间、灭、控”。说到“间”,马克思主义就起到了挑拨离间的作用。马克思说,穷人之所以穷是因为存在“剥削”穷人的富人。其实,造成人或贫或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马克思通过偷换和混淆“贫富”与“剥削”的概念与逻辑关系,挑起了社会贫穷阶层对富有阶层的无端“仇恨”,再加上马克思把杀死富人、抢劫富人的“杀人抢劫”胡说成是什么“正义的革命”,于是穷人就“理直气壮、肆无忌惮”的搞起“正义革命”来,行邪作恶、杀人抢劫。共产党进而蛊惑说,靠着这种“正义的革命”,我们将建立无产阶级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和一个幸福的新中国。而事实是那样吗?

共产党是靠教唆穷人打倒富人的“杀人抢劫”革命夺取了政权,但共产党治下几十年政治“整人”运动不断:斗地主、杀资本家、三反五反、反右、打胡风反党集团、反二月逆流,人人表态过关,人人自危,人人为敌;发动邪恶“文革”,大批古圣先贤的老子、孔子、孟子,将中华传统文化破坏殆尽,使几代中国人成为了“欺师灭祖”的千古罪人;推行荒谬透顶的“越穷越光荣”的害人政策,使国家经济濒临崩溃。这样的新中国,你幸福吗?

《共产党宣言》在最后是这样结尾的:“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暴力,是共产党取得政权的手段,但这种手段是通过对社会贫富阶层间的挑拨离间、利用穷人的无知来实现的。而共产党一旦夺取政权,便“卸磨杀驴”,把那些为其卖过命的穷人抛在一边。说什么人民当家作主?按共产党建政后推行的“成份论”,你假如与被共产党荒谬邪恶“成份论”定为“资本家、地主、富农”成份的人有血缘亲属关系,那你一下子就会从“人民”的阵营归入“阶级敌人”的阵营。无论你曾多么忠诚于党,除非你成为不讲人伦、不讲人性、六亲不认、善恶不分的畜生,坚决的与阶级敌人的父母划清界限。

随着政治运动的波浪起伏,“地、富、反、坏、右”队伍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因邪恶的政治株连而进入“阶级敌人”的阵营中。只这一手,冠冕堂皇、有理有据的将你当家做主的权利剥夺的干干净净。即使不剥夺,又有多少人“人代会”开过后还没有拿到“选举票”!你又什么时候当家作主了?

倘若抢劫富人打倒富人的“革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正义”因素。那么今天为什么不采用一下这种“正义革命”的手段,推进社会和谐进步发展呢?至少在解决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上找到了“正义”的办法,这岂不是更好吗?问题的答案是,这样的邪说、邪行,只能使社会动荡不安。

共产党是社会动乱之源。共产党曾发动什么“破四旧”运动,有人阻止和制止“革命小将”(实质上是不法歹徒)砸毁属于自己合法财产的艺术瑰宝,这是不是妨碍公务?而这些“革命小将”可是在执行共产党和伟大领袖的指示,仍然是“党务”!

共产党的“党务”,教唆人明目张胆的行邪作恶--杀人抢劫。更为邪恶的是,为了“先进、积极、革命”等等一类的虚名、为了表示自己具有坚定的“党性”,一些人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丧失基本的“人性”,违心的认同、逢迎邪恶的政治,与被扣上各种“政治帽子”的生身父母划清界限,在真理与谬误、善良与邪恶面前,走向了邪恶一边,助纣为虐,沦为了不讲人性、不讲天理良心的衣冠禽兽、政治流氓小人和畜生。这样的“党务”,难道还不是害人的“邪务”、“恶务”吗?!

“共产党在三个月内消灭法轮功”,这是共产党的魁首江泽民在1999年7月以后代表共产党确定的基本“党务”。九年来共产党控制媒体编造弥天谎言诋毁教人向善的大法,采用集古今中外邪恶之大成的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胁迫政府部门和法律部门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抄家、抓捕、判刑、劳教。

迫害善的,一定是邪的、恶的。可以说,共产党的“党务”,桩桩都是祸害人类的“邪务”,件件皆是害我中华的“恶务”。共产党对中华民族犯下了滔天大罪,特别是对法轮大法的迫害,更是犯下了弥天大罪。正是从共产党迫害法轮大法的那一刻起,众神就判了共产党的死罪。

《九评共产党》,历数共产党邪恶本质,宣告了共产党的必然覆灭和解体。那些被马克思邪说蒙蔽加入共产邪恶组织的人,面临着被淘汰的命运。《九评共产党》的发表,汇成了4400万退党觉醒大潮。了解大法真相,阅读《九评》,洞明邪党本质、发自内心退出共产邪恶系列组织-----党、团、队,抹去兽的印记,才是决定自己美好未来的明智选择。

历史证明,共产党的“党务”如推行成份论、反右、大跃进、文革,无一不是祸国殃民、毁灭人类道德良知的邪务、恶务。而那些坚决执行“党务”的政治骄子比如文革期间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打着“依法打击反党、反动分子、阶级敌人”一类冠冕堂皇的政治旗号,执行伟大领袖的指示,亲自组织实施了在今天看来是“恐怖犯罪”的迫害老干部、打击政治异己的“革命行动”而权极一时。在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刘也许认为伟大领袖的指示就是天!就是法!其实,任何时代都有法!有天!但这法、这天,决不是什么伟大领袖的指示和共产党的意志!任何人、任何组织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以为没有天理报应。善恶到头终有报。文革结束,刘传新就畏罪自杀,一大批打手警察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刘传新的自杀,正是昭昭天理对其罪恶审判的结果。刘的下场,应该成为至今仍在执行邪恶“党务”、迫害善良法轮功学员的人的教训。

维护真、善、忍普世道德原则,使世界充满善良和正义,才是当今世界的最大公务。龙湾乡派出所人员执行的是共产党迫害大法的“邪务、恶务”,董克平的行为正是执行最正的公务,真正“妨碍公务”的是曾经绑架、非法拘禁(劳教)、酷刑迫害刘二乐和绑架董克平、刘二君等法轮功学员的公安人员和政府人员。

对董克平的绑架和关押以及对董克平逮捕与起诉,不仅对董克平构成非法拘禁和诬陷诽谤,同时也回避了更为深刻的关乎每个人命运的法轮功真相。《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逮捕建议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都应忠实于事实真相。违背事实真相的,应受到违法追究。

在董克平一案中,所有参与其中的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以及相关的人员都面临着对自己道德良知的心灵拷问。正义的法律必将对一切邪恶的行为作出审判。江泽民、罗干、李岚清、曾庆红、周永康、刘淇等迫害大法的中共高官,已在世界各国被起诉并被认定为有罪。我们要求立即解除对董克平、刘二君二人的非法拘禁。同时我们对那些捏造事实、编造伪证、陷害法轮功学员的人提出警告。

法轮功学员没有敌人,我们不会仇怨任何迫害我们的人,这是李洪志师父对我们的教诲。我们会用大法赋予我们的理性、慈悲善化每一个人。同时我们也希望世人从董克平一案中引发理性的思索,善待大法、做出自己理性的选择。

公道自在人心,我们将此信发到雄县每一位父老乡亲的手中,请父老乡亲评判一下。我们相信,每个人都会对善恶正邪作出理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