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的违法行为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王屹仡执行刑罚过程中违反宪法、违反监狱法。为此,我于2006年1月13日向上海市女子监狱递交了30封投诉信,至今没有一个书面回复。

2006年2月7日,我给上海市司法局邮去“上访信”。2月17日上午,我和二女儿王屹强到司法局上访,接待人员推诿说:“你的上访信我们局里的好多部门都收到了,这件事情具体由市监狱管理局来处理。”2月17日下午,我和王屹强到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上访,监察室的李主任接待我们。我向他递交了上访信、投诉信以及申诉状等六份材料。到3月28日我又到监察室上访,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处理。”

2006年4月20日,我给监狱管理局邮去二十几封“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投诉信,同时也邮给了女子监狱。2006年11月10日,我给监狱管理局和女子监狱又邮去四十几封“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第二封投诉信,直到今天监狱管理局没有一个书面回复。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向司法部提出控告,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的违法行为。

一、2005年11月13日,王屹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时监狱中的法院箱坏了,无法投入。王屹仡要将申诉状投入监狱信箱中,但遭到狱警的拒绝。陈副大队长把王屹仡叫到办公室里说:“没有先例,监狱不转递给法院,你把申诉状投到检察院信箱里。”到了2006年1月25日,该申诉状仍在监狱中,狱警对王屹仡说:“关于你申诉的事没有处理,因为信箱坏了,锁打不开,这个月底法院会来人拿的。”至今也不知道这份申诉状在何处。

监狱这一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

二、2005年11月16日,我给王屹仡的特快专递信中写到:“你可以写一份委托书给我,式样如下:

委托书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诉,委托我父亲王槐忠为申诉代理人。我的委托事项如下:

请我父亲王槐忠为我写好申诉状。该申诉状经我本人签字认可后,随同其他申诉材料一起,由我父亲向法院提交。

请我父亲王槐忠出庭为我申诉辩护。

委托人: ”

为了邮寄委托书,王屹仡几次找狱警确认,但是都被拒绝了,最后连她的特快专递信件也被没收了。监狱这一行为纯属侵权行为。

2006年1月11日,我又发特快专递给王屹仡,其中有“法律支援申诉”的信和申诉状等6份材料。在“法律支援申诉”的信中写到:“因为你已提出申诉,就需要准备在法庭上自己辩护的法律依据、法理分析以及委托我为你出庭辩护。现将我准备好的以下6份材料邮寄给你,即:申诉状;控告信;再诉《起诉书》即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判决,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给上海市人大的代公开信即:法官凭什么不执行中国法律;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为你提供法律援助。”这些申诉材料都被监狱扣压了。

2006年6月份,在狱中举行了一次法律咨询会。王屹仡在会上向检察官询问:“我是否可以委托我父亲写申诉状?我是否可以看我父亲写的申诉材料?”检察官明确答复:“可以。”但是,当王屹仡向五监区陈科长提出要看被扣压的我写的申诉材料时,陈科长说:“等我请示领导再答复你。”时间已经过去8个月了,陈科长仍不给王屹仡这些申诉材料。

2006年10月20日,我用特快专递给王屹仡邮去“再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和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之四。这封信也被监狱扣留了。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用这两条法律法规来衡量女子监狱的行为,完全可以判定女子监狱就是在践踏监狱法,就是在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2007年1月23日,王屹仡向监狱提交了诉讼委托书,准备邮寄给我。诉讼委托书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委托我父亲王槐忠及妹妹王屹强向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女子监狱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内容:(1)2006年12月27日,监狱通知王屹仡,“监狱拒绝寄出你写的再申诉委托书。”(2)2007年1月9日监狱通知王屹仡,“监狱拒绝给你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3)五监区对法轮功学员特殊规定的十不准,如不准学法,不准炼功,不准传递经文等。

监狱不但拒绝寄出而且没收了王屹仡的诉讼委托书。这就充份说明,监狱对王屹仡的行为不但违反监狱法,侵犯人权,而且是对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践踏,破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我经常去监狱会见王屹仡,也常和狱警接触,发现这些狱警似乎不懂得什么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监狱法。我对五监区大队长侯女士说:“请你把我写的‘再申诉’和一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转交给王屹仡。”她说:“我不能转交。”当我问她:“你为什么扣留我用特快专递寄给王屹仡的’再申诉’和驳回申诉通知书”时,她回答:“我认为没有必要给王屹仡看。”大家想一想,监狱法明确规定,被关人员有申诉的权利,那么申诉的权利当然包括本人申诉、委托别人申诉、获得申诉的法律援助等等。这个侯狱警居然以“我认为没有必要”为由拒绝执行监狱法。请问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一个大队长的“我认为没有必要”就可以拒不执行监狱法吗?扣压王屹仡的特快专递就是她不执行监狱法的证据。

2006年5月份,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女子监狱收到“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投诉信之后,狱警对王屹仡说:“我们的做法是得到监狱党委认可的,监狱党委坚决支持我们的做法。”这就是说,监狱对王屹仡的侵权行为,对王屹仡的迫害是监狱党委授意的,是监狱党委指使狱警违反宪法,破坏监狱法的实施。俗话说:“无法无天”,没有法就没有天,没有天哪有地,那么我们这个空间也就不可能存在了。上海女子监狱也就已经到了这种程度了。

我希望司法部有关领导收到此信后,在百忙当中安排下属调查落实,及时处理此事,为民做主。随信附上“再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公开信之四”、“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两封投诉信”。

此致

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
2007年3月1日

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抄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