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轮功学员要求聘请海外人权律师

【明慧网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两名新加坡法轮功学员的中领馆前抗议案于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新加坡高等法院上诉庭和初等法庭进行。由于代表律师拉维因病入院不能出庭,被告学员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两庭最终分别同意将审讯延期至十月中旬,具体开庭日期将在十月二日的审前会议上进一步确定。

法轮功学员在初等法庭提出若代表律师拉维最终无法代理此案,他们要求聘请海外律师代表他们。控方律师(检察官)夏宏俊反对辩方的这一申请,法官未作答复。

本案的第一轮审讯曾于八月二十八日至三十一日在新加坡首度开庭。由于控方证人黄耀宗拒绝承认中共迫害法轮功确为事实,控方律师夏宏俊和初庭法官西瓦尚慕根亦拒绝接受辩方的重要证据 ——列有大量迫害案例的“二零零四年联合国调查报告”,辩方在初庭审讯中途向高等法庭提出刑事法动议(Criminal Motion)。新加坡高等法庭于八月三十一日为此刑事动议进行听证,高庭法官驳回辩方申请。辩方继续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动议,上诉庭听证定于九月二十五日上午进行,初庭审讯则定于九月二十五日下午进行。

这次九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的初庭辩论中,两被告学员黄才华和余文忠均提出如拉维最终不适合出庭,他们考虑聘请海外律师为其辩护。黄才华女士说,在新加坡很难再找到像拉维这样的人权律师。但是这个案件不简单,我们需要律师代表。很多海外律师都了解发生在中国的对法轮功的迫害,有些还亲自参与调查,申请他们做辩护律师会有利于维护我们的权利。

对于黄才华多次提出的上述申请,初庭法官西瓦尚慕根(Siva Shanmugam)均未作任何回应,控方律师夏宏俊则分别在二十六日上、下午两次表示反对。他的反对理由是,“据报道黄女士曾在联合国(会议上)发言,我认为她有足够的能力为自己辩护。”

新加坡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王宇一认为主控官的话很不恰当,她从另外一个角度做出反驳:“被告是否有能力自辩与是否有权利聘请代表律师是两回事,就算黄才华在联合国发言就等于她有能力自辩(实际上完全不能等同),她也不应该因此而丧失聘用代表律师的权利。控方律师连续两次以这种理由阻止黄才华聘请律师,反映出他对刑事案被告司法权利的漠视。”

“以当地的一些情况为例,新加坡政要中有科班律师,不是律师出身的总理部长也都能在群众大会上演讲,但这些人在处理法庭审讯时均聘请代表律师。黄才华作为刑事案被告理应受到更多保护。检察官这里犯了对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标准的错误。”王宇一补充说。

明慧网九月二十一日和二十二日的报道,本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日内瓦召开会议期间,多次遭遇新加坡当局无理起诉的法轮功学员黄才华女士向大会介绍了法轮功在中国所遭受的残酷迫害,以及在新加坡所遭遇的鲜为人知的歧视和迫害,尤其是去年她和程吕金女士在新加坡女子监狱中为抗议当局的无理对待,绝食抗议,却遭到强行灌食和当局威胁的经历。黄才华的发言以及其后新加坡政府代表的辩解引起与会者的极大关注,许多代表在会后主动接触新加坡学员了解更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