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凤珍被迫害致残,追究监管人责任并赔偿损失

【明慧网2006年6月3日】黑龙江省鹤岗市法轮功学员范凤珍被哈尔滨戒毒劳教所队长赵伟、管教史延江、王丹等多个警察轮流电棍击打、罚蹲、罚冻、罚饿等折磨迫害致残。依法追究执法犯法的监管人员及所长的责任,并要求依法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下面是她的申诉书。

申诉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我叫范凤珍,女,44岁,鹤岗市居民,因修炼法轮功,于2002年6月被送至省戒毒所非法劳教,受非人折磨致全身神经损伤及左臂肿物。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特提出申诉。

劳教所因很多坚修大法者不转化,于2002年11月12日,由陈所长带领不法警察开展所谓“攻坚战”,对法轮功学员们进行残酷迫害并强行转化。我是法轮功的受益者,修炼大法后,严格按“真、善、忍”要求做好人,身体健康了,思想境界也得到了升华,何罪之有?怎么转化?队长赵伟将我铐在地下室罚蹲、罚冻、罚饿,封住嘴,剃“鬼头”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管教史延江将杂志卷成卷抽打耳光几十个,魏强、张绪(音)等多个警察轮流电棍击打,大王丹电棍击打我,又强按在水盆里电击。张玉书把住我手强行写所谓“转化书”……

劳教所的酷刑迫害导致我大脑受伤,反应迟钝,头晕眼花,头和面部、全身麻木,不能自行走路,生活不能自理。2003年1月所里带我去哈铁医院就诊,结果为全身神经损伤,有病志和肌电图,脑电图报告(在随行的司法医院朱医生手里)。后来左臂被击伤的部位渐渐肿成一包,曾在所里及二院就医,医生两次签单“立即手术”当时肿物不到鸡蛋大,但劳教所不法人员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无视我的死活,拖延四个月之久,肿物变成比鹅蛋大,身体极度虚弱,已无力说话,走路、并在当地手续办理齐全情况下,又无故关押5天才将我放回。

根据以上事实,劳教所已触犯了《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及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他们无视国家法律,执法犯法,是真正的违法者。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使人思想净化,升华,对国家对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任何一个有道德有良知的人都不可否认。相反,这场残酷迫害给国家和社会,给人民带来的灾难和危害,无法估量,伤害了多少无辜的中国民众。几年来,无论我们被抓被打,始终以大善大忍的胸怀,承受着巨大的痛苦,以真诚和善念对待一切,让人们明白了大法真的好,我们是无辜的。迄今为止,没有一条法律证明法轮功违法,政府对外不敢承认迫害法轮功学员。

目前我的身体被致伤,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丈夫也被非法判刑。现在大法已洪传世界,江泽民也已被全球公审。那些跟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不法人员,他们肆意践踏人权,严重的败坏了国家公安形像。

我真诚的相信检察机关能够依照我国法律,尊重事实,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执法犯法者,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使我们公民享有做人的最基本权利。

我请求:1、依法追究执法犯法的监管人员及所长的责任。
    2、依法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申诉人:范凤珍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