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市大法弟子姚佳秀的申诉状

【明慧网2005年2月27日】原告:姚佳秀,女,37岁,汉族,原个体私营企业,家住四川攀枝花市南山宾馆对面。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公安分局610警察办案人:刘贵川(已调入市交警支队)、张宏泰(已调入金江派出所)、崔福利;仁和区法院办案人:钟建拓,张玉仙,李宗敏;攀枝花市公安局610;攀枝花市看守所:胡小川,曾小敏;攀枝花市仁和区五十一派出所,前进乡派出所;四川简阳养马河省女子监狱警察:吴菊仙。

案由:被告的徇私枉法、渎职行为侵害和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等多项基本权利 。

诉讼请求:

1. 撤销对原告的非法判决【2001】仁和刑初字第65号,还原告清白,恢复名誉。
2. 赔偿对原告非法关押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 停止监控、跟踪,阴谋非法绑架原告。
4.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包括幕后指使者。

申诉理由

被告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违背了执法人员应有的道德和良心;亵渎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纵容违法、枉判无辜、肆意践踏人权。法律的尊严在被告心目中早已荡然无存,给我和家人带来深重的灾难,因此我要坚定的上诉,一则维护我的合法利益,再则维护法律的尊严。

事情经过

1995年10月以前,我身患九种疾病,长年病魔缠身,处于生死存亡线上,对人生前途感到渺茫,后来有幸修炼了法轮功。从此我认真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炼功前,我脾气暴躁,自私,心胸狭窄,对家人关心不够,经常和丈夫吵嘴打架,闹离婚。自从我修炼法轮功以来,我的身心发生了巨大变化:身体健康了,疾病痊愈了(至今十年没花一分药钱),家庭和睦了,心胸变的开阔而又善良,我对任何人都用善心对待,亲朋好友都惊奇我炼法轮功后的变化,邻居熟人都称赞我是一个好人,我的生活充实愉快,经常帮助穷苦人家以及流落街头的人,还做了很多不愿叫人知晓的好人好事。是李洪志师父讲的法轮大法改变了我。

1999年7月22日以来,国家宣传机构不实的报道了一系列关于法轮功的报道,明白法轮功真象的人都知道是栽赃陷害,造谣造假,谎言的诬陷能欺骗不明真象的人,但欺骗不了我,更动摇不了给我带来无限福祉的法轮功的正信。面对政府的无理镇压,我不理解,以为是政府不了解真实情况而弄错了。我决定去北京上访,向政府说清楚法轮功的真实情况。

1999年10月15日,我为了讲清法轮功蒙冤真象,去北京中办信访办上访,被非法绑架遣回,受到仁和公安分局非法治安拘留10天。

1999年11月8日,我为了讲清真象,再次去北京中办信访办上访,又被非法绑架遣回,受到仁和公安分局非法治安拘留15天。

1999年12月23日,我和丈夫去市政府信访办上访,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610警察绑架,非法审讯后,被非法刑事拘留关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同时我的家也被抄,我丈夫因在自家的微机上帮忙打印了一封去市政府上访的信,我家的电脑和打字机被仁和公安分局非法搜走,至今未退还。我被非法关押了一个月后才放回,我丈夫被非法关押13天放回。

2000年7月16日下午,我在家中被仁和区五十一派出所指导员苏承义和仁和公安分局崔福利等人,诱骗到五十一派出所后非法绑架。在仁和公安分局被警察刘贵川和张宏泰等人非法审讯后关押在弯腰树看守所。我家又再次被抄。

2000年7月25日,在弯腰树看守所里,我因坚持炼功健身,就被警察胡小川等人毒打,戴脚镣,我和罗援朝,侯勤英共三个法轮功学员戴两副共重76斤重的脚镣连铐在一起,我们的手同时被两副手铐连铐在一起,下午两点左右在看守所院内,强迫我们拖着沉重的脚链绕圈,在烈日下曝晒,我的右脚已被沉重的脚镣磨出了血,化了脓,四年多过去,伤印尚在。26日上午,我们三人仍然手和脚连铐在一起,被野蛮灌食后,三人分开单独铐,我戴了一副重38斤的脚镣,又强行的把我的双手和右脚上的小腿用一副手铐铐在一起,致使我站不起来,伸不直腰,只能蹲着拖着38斤重的脚镣缓慢移动,更无法睡觉,戴了一个月后脚镣才解除。

2001年6月7日,我因坚持信仰,被攀枝市仁和区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7月下旬的一天,在看守所值班室门口侧边,我因坚持向法院要回我的二审判决书准备继续上诉,就被值班警察曾小敏在我脸上左右开弓打了十多下。

2001年8月13日,我被送到简阳养马河省女子监狱迫害。在7月下旬的一天,我不承认自己是罪犯,拒绝穿罪犯服装,狱警吴菊仙指使七、八个犯人打我,强行用“苏秦背剑” 的酷刑铐在了铁门上,酷刑折磨使我疼痛难忍,最后呼吸都困难了才放下来。

2003年7月15日,我刚被释放,就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我丈夫来接我却接不到人,还必须由攀枝花市执法部门去人接。在离开监狱时,来接的人非法搜走了我丈夫和我身上的所有钱, 我被仁和区武装部和五十一街办去人押回五十一派出所进行非法的审讯后,才让回家。

我回家后,五十一派出所警察和街道居委会经常到我家骚扰。我家曾住在巴斯箐,由于拆迁搬去南山居住。自从在南山居住后,仁和前进乡派出所在市公安局610和仁和公安分局610的指示下,多次到我家骚扰,在今年五月份左右,前进乡派出所在一天的时间去我家骚扰三次。他们的所为严重干扰了我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使父母,孩子,丈夫担惊受怕。我为了不连累家人,被迫离家,过着流离失所的生活。

听说,攀枝花市公安局610派出国安特务,到处打探我的消息,妄图非法绑架我。在此,我想请问妄图非法绑架我的警察:我不就是坚定我的信仰,讲清法轮功蒙冤真象吗!我没干任何违法乱纪的坏事,杀人放火你不管,为什么非要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呢?当你们在跟家人团聚的时候,想没想过你们已经拆散了别人幸福的家庭;当你们大打出手,暴力取证时,你们想没想到有一天你们要为这暴行负责与加倍偿还?疯狂过后,你们不心惊胆颤吗?到底为了什么还要继续做出这样的丧尽天良的恶事?你们冷静的想过没有?迫害好人的人是什么样的人呢?难道你就心甘情愿的成为一桩桩人间冤案的制造者和直接参与者吗?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不但你要去承受偿还所犯的恶行,而且连累你的父母,妻子儿女。

五年多来,有三年零55天是在监狱度过的,迫害逼迫我放弃了自己成功的私营企业,使我不能孝敬父母,管教孩子,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被你们给破坏了,你们还嫌自己干的坏事少吗?我再也不能承认和接受你们的残酷迫害,我已记下了你们的恶行,要坚定不移的讨还公道,赔偿损失,严惩作恶者,维护法律尊严。

以上事实说明,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被告,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宪法》和《刑法》,详见如下:

一、违反《宪法》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注:法轮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注:可见公安和610侵犯了人身自由等)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注:公安、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等诽谤法轮功触犯此条)。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注:公安、派出所、610、居委会等闯入大法弟子家中抓人,抢东西、偷东西触犯此条)。

二、触犯刑法,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监管人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

1、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犯罪事实:以关押、洗脑、株连家人亲朋好友等手段逼迫我放弃“真、善、忍”信仰;逼写不修炼保证签字等。依《刑法》第251条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多人被迫放弃信仰,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将我多次非法拘禁,判刑。造成我精神、肉体严重伤害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依《刑法》第238条情节特别严被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3、 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事实:我被非法关押遭受殴打、罚站、灌食、上脚镣手铐 。依《刑法》第248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致人伤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我家多次被非法抄家,搞笔录,逼写保证签字。依《刑法》第245条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 非法搜查罪。犯罪事实;我被多次非法搜身、抄家、抢走大法书,甚至抢拿走电脑等。依《刑法》第245条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 诬告陷害罪:依《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7. 故意伤害罪:依《刑法》23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 滥用职权罪:法院非法宣判大法弟子,触犯《刑法》第3条,第4条,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第83号第8条,第397条等。依《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后果极其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仁和区法院对我的定罪违背了法律,是错误的。

我是一名蒙冤的受害者,正当权利受到了执法者的迫害和侵犯,将我抓捕、关押、送上法庭、关進监狱,進行酷刑折磨。法律本身旨在维护善良、道德和正义,我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官不追究那些真正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反而判无辜受害者有罪,这不是徇私枉法又是什么!一审的法官们在强权与真理之间,选择了强权;在麻木与善良之间,抛弃了善良和勇气;在漠然与道义之间,远离了坦荡与正义。做出如此荒唐的裁决,造成了冤案。打击善良一定是邪恶的,作恶者必将受惩,受迫害的法轮功人员不会让刽子手逃脱人间、天理的惩罚与无尽的偿还,只是迟早而已,无论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参与谁都推卸不了责任,都将为自己犯下的罪去承担。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文化大革命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1978年4月5日清明节时,北京市长根据中央的指示,下了镇压令。当事件被平反后,北京市长被免职,他并没有因为是奉行了中央的旨意而保住乌纱帽;北京公安内部枪毙了一百多个警察,他们不仅没有因为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而保住饭碗,而是连性命都搭進去了。奉劝那些仍在迫害善良群众的人,惊醒吧!停止助纣为虐吧!善待蒙冤的法轮功学员,将功赎罪吧!将来失去的不仅仅是你们的权势,地位,或许还有你们的生命。你们知道吗?今天对法轮功的迫害比对迫害十个文革还严重。谁能承担得起迫害修佛的善良人所犯的罪行?

各位法官:从这几年来的观察思考,你们心里一定明白,法轮功学员是以修“真、善、忍”为原则,善待他人、珍爱生命,且至今已有六十多个国家的人民在修炼。海外大法弟子中多数是硕士、博士等高学历、高阶层的人士,世界各地也已相继成立了明慧学校,教育小孩子从小就修大法做好人。有些国家还组织看守所、监狱的人修大法,启发人的良知。各国政府和人民给予大法的褒奖有一千六百多项。

各位法官: 现在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江××已在十多个国家被起诉。善恶有报,所有凶手将承负历史、道义和法律责任。现有多人,如赵志飞、刘淇、夏德仁等,因迫害法轮功学员,不仅在海外被告上法庭,而且已经被判有罪。

各位法官:要知道,中国不会永远这样无法无天下去,所有伤害别人的人都将承担后果。我会坚持不懈的申诉下去,直到昭雪为此。历史的审判终究是公正的,在不久的将来当真象大白时,当法轮功有个说法的时候,决不会因为谁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历史的责任。我相信你们具备一个真正人民法官的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维护人间正道和法律尊严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恳请伸张正义,做出撤销违法判决、追究被告人相关刑事、民事责任的正确决定。希望你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

具状人:姚佳秀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姚佳秀,女,现年37岁,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原个体私营企业,家住攀枝花市南山宾馆对面。

被告人:胡小川,女,28岁左右,原攀枝花市看守所管教干部(现调入攀枝花市公安四处);曾小敏,女,28岁左右,攀枝花市看守所管教干部。

姚佳秀是法轮功修炼者,在2000年7月16日被仁和公安分局610警察 :刘桂川(已调入市交警支队),张洪泰(已调入金江派出所),崔副利等人诱骗到仁和公安分局绑架后,非法关押在攀枝花市看守所9号监室,管教是被告人胡小川。

7月24日,控告人在监室炼功健身,被被告人知道。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胡小川叫关在9号室的所有炼功人(9人),惩罚做俯卧撑定式。控告人不做,被告就用一米长,一寸宽的竹块毒打9名法轮功学员,竹块打在了原告的头人,后来又往原告眼睛部位打来,打在原告眼睛上面的眉骨部位时竹块打断了,原告的眼皮上面打了一道伤印,出了点血。当天下午3点,被告人就用两副手铐将控告人和另外两位炼功人(罗援朝、侯勤英)共三人,连铐在一起,又用两副各38斤共76斤重的脚链将三人脚连铐在一起,用两副手铐将三人的手连铐在一起,强迫三人拖着76斤重的脚链在攀枝花市看守所内的坝子转圈,在烈日曝晒下,绕场子长达3个多小时。罗援朝左脚螺丝骨被铁链磨破出血,姚佳秀的右脚有三处被铁链磨出了血(四年过去了,留下的伤痕还存在),直到下午6点才让停下来。攀枝花的7月,下午室外温度是相当高的,当时罗援朝被折磨得几乎都要休克了。吃晚饭时,被告人不给控告人解脚镣和手铐,三人连在一起,走路、上厕所、睡觉都不方便,控告人绝食绝水抗议。25日晚餐和26日早餐未吃。

26日上午,被告人指使8个男犯人和1个叫孙平的女犯对控告人野蛮灌食。据目睹的一名叫谢利的女犯人看到,罪犯孙平在灰面糊糊里加了小半袋食盐用于灌3人。8个男犯人将控告人和罗援朝、侯勤英按倒在地(三人仍然是用脚链和手铐连起的),被告指使犯人孙平野蛮灌食,孙平用双腿跪压在原告人腹部上,用手捏住原告人的鼻子,在原告快窒息的情况下野蛮灌食,含有大量盐的灰面糊,使原告的腹内烧得疼痛难忍,差点晕过去。孙平等人用一螺丝刀撬开罗援朝的嘴,当即将她的下门牙撬掉两颗,血流如注。当时罗援朝脖子上、脸上、胸脯、地下都是血。犯人减:牙齿都撬脱两颗了,不灌了吧!这样才住手。

2001年7月下旬的一天,在看守所值班室门口侧边,原告因坚持向法院要回二审判决书准备继续上诉,就被值班警察曾小敏在原告脸上左右开弓打了十多下。

证据和证人:

1 2000年7月26日关在拘留所9号室的张国俊、罗援朝、廖明秀、谢丽、江宪英、邱堂芬等人。
2 被告人指使的8个男犯和一名叫孙平的女罪犯。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

1.虐待被监管人罪。犯罪事实:非法关押遭受殴打、上脚镣手铐、罚站、灌食 。依《刑法》第248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致人伤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罪:原告脚上留下3处伤印,依《刑法》23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告现依法提起控告,请立案侦查。

谨呈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姚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