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市大法弟子及家属控诉不法人员的人权迫害

【明慧网2005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展开查办国家机关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专项活动,举报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人权、虐待在押人员的案件,我们本着对政府的信任,提出申诉。下面是一些人权被严重侵犯的事实。

陕西省宝鸡市五一纸厂60多岁的张保旺,是一位法轮功修炼者,因为他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而被当地610及公安机关非法抓进劳教所。从劳教所出来后,他自费购买复印机,印制法轮功真象资料,向世人讲清真象,让世人从谎言中清醒。2003年6月宝鸡陈仓区公安局恶警康宝栓一伙绑架了张保旺,关押在宝鸡县陈仓区看守所,并非法判刑7年。陈仓区政法委610高宗文,段九州伙同恶警毒打张保旺,致使其双腿骨折,腰肋骨折,无法行走。随后把张保旺关押到陕西富平监狱继续遭受迫害。2004年7月家属到狱中探望时,张保旺已经瘦得皮包骨头,失去人形,说话断断续续已不能成句,已不能行走,被犯人背出来与家人见面。2004年12月监狱通知家人去时,张保旺已被迫害致死,并火化。家人连张保旺的遗体都没有见上。

宝鸡市石油机械厂职工孙桂兰,女,因坚修大法,于2001年10月1日,参加宝鸡市蔡家坡镇举办的法轮功学员心得交流会时被抓,8天后,在宝鸡市金台公安分局看守所被野蛮灌食致死,年仅46岁。(明慧网曾经报道)

陕西省宝鸡市电信局职工骆彦廷,男,40多岁,工程师,因制作法轮功真象传单、真象光盘,于2004年6月被宝鸡市610、金台区、渭滨区刑警队绑架,并判刑7年。

陕西省宝鸡市十二厂退休职工辛超,男,60多岁,因制作法轮功真象传单、真象光盘,于2004年6月与骆彦廷一同被宝鸡市610、金台区、渭滨区刑警队绑架,并判刑8年。

陕西省宝鸡市石油机械厂职工刘素英,女,40多岁,2004年6月与骆彦廷,辛超一同被宝鸡市610、金台区、渭滨区刑警队绑架。后成功出走,长期流离失所,被邪恶追捕。

陕西省宝鸡市石油机械厂职工张振东,男,50多岁,因坚修大法被判刑3年,服刑期间,其妻被迫与他离婚,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一直流落在外。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田栓罗,女,50多岁,因坚修大法被逼得有家不能回,长期在外漂泊。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王秀文,女,50多岁,坚持修炼法轮功。2004年11月被绑架,到目前为止情况不明。

陕西省宝鸡市铁路司机学校退休职工茹红霞,女,50多岁,坚持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劳教,期满出狱后被长期监控。

在江××发起的这场迫害中,上千名法轮功修炼者被政府无辜折磨致死,无数的法轮功修炼者被抄家、罚款、开除公职、没收住房被迫流离失所,甚至被打、被抓、被判刑在监狱遭受酷刑。所有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都是违背宪法的。

宪法第二章第3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二章第37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拘捕;禁止非法拘禁和经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二章第3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陷害。

宪法第二章第3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可是当今中国大地太触目惊心,动用上百万武警和公安肆无忌惮的抓捕、打骂、封杀手无寸铁的法轮功群众,而且既不经检察院批准,也没有经法院判决,就凭一党指令。江××当初发动这场迫害的时候,喊出的口号是:“我就不相信共产党战胜不了法轮功”;这五年来江××不惜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肆意践踏宪法,不断编造谎言,诬陷、栽赃法轮功,野蛮虐杀众多法轮大法修炼群众,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直接实施黑指令:对法轮功“名誉上搞垮、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这几年来,人们都清楚的看到不法公安、警察对法轮功群众的残酷迫害,很多群众说:“党指挥警察不抓暴黑、不治贫,专抓修真与修善,人民公安不人民,狼子虎──占羊群”。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天安门广场实施暴力,抓打法轮功修炼者,就连国外的法轮功修炼者也不放过,抓取迫害,民心都失到国外去了。

自古治国之法就有善恶之分。希望各位明白大法真象,弃恶从善。认真查处上述政府不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法轮功学员人权的事件。

宝鸡市大法弟子及家属申诉
200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