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大法弟子张淑芝的家人对尚志市不法恶徒的起诉

【明慧网2005年1月24日】
诉状

原告:侯有财 侯继斌 王卫平 王 强 王美欢 侯新宇

被告:
尚志市610(非法机构) 、尚志市公安局、尚志市第一看守所
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大庆公安局
尚志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张文斌
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副局长:赵兴春
非法办案人:张文斌、于洪波、王辉
陷害举报人:付志军

请求事项:
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非法关押的大庆大法弟子张淑芝。
要求法办所有参与迫害张淑芝的单位与个人。
要求按赔偿法第26、27条的规定,赔偿受害人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

起诉的事实依据:

2005年1月16日中午,大庆大法弟子张淑芝去往尚志市帽儿山镇富民村其哥哥家途中,向三轮车司机付志军讲真象。第二天付志军向尚志市610举报,610通知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分局副局长赵兴春带领4、5个恶警,于当天上午9点半在无任何搜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张淑芝的哥哥家,强行抄走真象资料并将大法弟子张淑芝非法绑架至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当日下午1点送到尚志市第一看守所。18日家人去尚志市第一看守所时,尚志市国保大队副大队长张文斌和于洪波正在对张淑芝非法提审。18日下午4点钟在超过规定时限24小时后,在家人的质问下他们才将拘留通知书交给家人,且在拘留通知书上目无法律的任意改写绑架时间――“05年1月17日15时”(实际绑架时间是05年1月17日9时30分)办案人:王辉、张文斌、于洪波。在拘留通知书的“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处没有任何说明。在“05年1月17日”的具体时间处也未填写任何字样。19日下午1点半尚志市国保大队及帽儿山镇公安分局共6个恶警再次到张淑芝的哥哥家补拍照片欲做伪证。大庆公安局刑警队协助尚志市不法单位去张淑芝家非法抄走12盘讲法磁带。

现张淑芝被尚志市公安局以所谓的“扰乱社会秩序”为名而非法刑事拘留,非法羁押于尚志市第一看守所。

起诉的法律依据:

江泽民利用国家机器栽赃陷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大法弟子张淑芝理应向各界同胞讲明真象、澄清事实,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第36条,第35条,第37条的规定: “公民信仰自由”;“公民言论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际公约》第19条的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9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根据《刑法》第245条、 第238条、第397条、第399条,以上不法单位与 个人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大法弟子张淑芝为清除谎言对民众的毒害,向世人讲真象。而付志军竟向非法机构610诬告陷害张淑芝。付志军触犯了《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法轮大法是高德大法,我们的亲人张淑芝修炼后身心健康,与家人四代老小及邻居和睦相处,是公认的好人。如果一个善良之人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向世人澄清事实就是“扰乱社会秩序”,那么610非法机构及国家执法单位与个人公然践踏《宪法》违犯《国际公约》又该当何罪?!

鉴于以上单位与个人的犯罪事实,我们全家强烈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我们的亲人张淑芝。依法惩办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恶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尚志市市人大常委会
尚志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尚志市市检察院

原告:侯有财 侯继斌 王卫平 王 强 王美欢 侯新宇
200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