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头道河乡不法之徒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部分事实

【明慧网2004年7月29日】头道河乡位于辽宁省锦州市义县西部山区,99年7月以来,因为那里法轮大法学员人数众多,也使那里对大法学员的迫害显得更加严重。我们写下此文仅让人们知道那里对大法学员的一切不公平,以及他们的违法行为。同时希望大家不被江氏谎言欺骗。

99年7月22日江泽民未经任何法律条文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开镇压法轮大法。制造各种谎言栽赃陷害欺骗群众。挑起人们对法轮大法的仇恨。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法轮功不是宗教,但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可见强制公民不信仰法轮功是非法的)“不得歧视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公民……”(可见江泽民及其追随者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是非法的。)

在头道河乡由副乡长王树庭带头,派出所李福全协助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的洗脑班共办了三次。第一次是7月末的一天在乡中学,有100多名法轮功学员被逼迫参加,当时宣读江泽民的违法条文,强迫学员表态。当天结束。第二次是9月下旬,乡政府及派出所将曾经上访的法轮功学员40多人绑架到乡中学,强行播放谎言录像,强迫放弃信仰,但未得逞。为期8—9天。第三次是99年10月25日,也是在乡中学,有20多人,强迫法轮功学员保证不上访,每人罚款200元。

另外,乡长王树庭、派出所所长李福全在2000年元月5日,以澳门回归、怕法轮功学员上访为名,将12名法轮功学员骗至乡中学非法关押,直至14日才被释放。

宪法规定人民有上访表达意见的权利。公安部却下达了法轮功学员不得上访的违法通知。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显然公安部严重违反宪法,是违法行为。各地公安依照上面命令迫害大法弟子就是犯罪,也必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头道河乡有18名法轮大法弟子因和平上访被派出所所长李福全送進看守所,非法关押、罚款。被他送进看守所的有:(见下表)


姓名 时间 被罚款钱数 次数 住址
闫国光 99/10/25——12/1 1500元 1 闫家屯
田振东 99年底,一个月 1500元 1 邹家屯
魏相成 99/10/25开始(20多天)1500元 1 黑山村
姜中利 99/10/25 (25天) 1000元 1 许沟
王树贤 99/10/26 (20多天) 1500元 1 头道河村
桑树芬 99/10/26 (20多天) 1000元 1
魏立红 99/10/26 (20多天) 1500元 1 大魏沟
2001/9 (20多天) 1
胡宝森 99/10/23 (多个月) 1000元 1
姜志臣 99/10/26 (20多天) 1500元 1 许沟
闫来升 99/10/26 (一个月) 1
闫家屯 2000/元月—4月 3500元(2次合计) 1
寇玉莲 99/10/26 (一个月) 1500元 1
王立君 99/10/26 (20多天) 1000元 1
王义凤 ―― 1000元 1 头道河村
田少春 ―― 15000元 1 邹家屯
宋久新 2000/元月(40多天) 1 头道河村
2002/元月(20多天) 5000元(2次合计)1
黄晓娟 2000/元月(50多天) 15000元 1 甘家屯
田少华 ―― 1500元 1 邹家屯
吴凤琴 ―― 1000元 1 甘家屯

在法轮功学员上访无门,电视又不断诽谤大法的情况下,我们向人们散发真象资料,消除误解。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用这种方式表达言论自由是符合宪法的。

恶警李福全以散发真象资料为名迫害大法弟子:


姓名 时间 被勒索钱数 住址
黄晓娟 2001/夏 1500元 甘家屯
聂香杰 2002/元月 3000元 小岭子
田少春 2002/元月 3000元 邹家屯

李福全还非法闯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编造理由绑架大法弟子。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违反宪法,被他从家中非法绑架关進看守所的学员有:

姓名 时间 被勒索钱数 住址
魏相成 2000/夏 1000元左右 许沟
姜志臣 2000/夏 1000元左右 黑山村
田振东 2002/冬 邹家屯
黄晓娟 2002/秋 3000元 甘家屯
王树贤 2003/春 5000元 头道河村

头道河乡派出所所长李福全 宅电:0416-7713968
头道河乡派出所副所长陈纪祥 宅电:0416-76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