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恶警绑架李勇军、戴艳红夫妇和毛璟娴

【明慧网2004年6月5日】2004年4月下旬,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的大法弟子李勇军、戴艳红夫妇被广州公安非法抄家。妻子戴艳红被公安非法劫持,丈夫李勇军下落不明。

与李勇军夫妇同时被绑架的还有陈华,2004年五月初已被非法判劳教两年半,戴艳红的姐姐戴咏梅从2002年5月被绑架到洗脑班后,一直关押至今。

广州公安在抄李勇军、戴艳红夫妇家时,在他们家中乱掀乱翻,整个屋子被翻个底朝天。家中其他亲人回到家时,见到家中乱七八糟,一片狼藉,象被强盗洗劫过一样。这真是令人闻者心酸,见者落泪啊!一个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兢兢业业工作、孝顺父母的两口温馨幸福之家,仅仅因为不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就被糟蹋成这样,法律何在?公理何在?!

在几乎同一时间,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大法弟子毛璟娴被广州公安又一次劫持走,6天后放回。毛璟娴之前曾3次被天河区体育东路派出所恶警及广州公安绑架。第一次是江泽民下令镇压法轮功后不久,毛璟娴为维护教人“真、善、忍”的法轮功而依法到广东省政府上访办上访,被广州公安掌握了情况后很快被绑架。

第二次是2002年10月,毛璟娴被广州公安劫持入洗脑班。其间被洗脑班恶人拳打脚踢,身上伤痕处处。

第三次是2003年7月(明慧网、法网恢恢网已报道),广州天河区公安局恶警连同毛璟娴所在单位、毛璟娴住宅所在小区的“南雅苑居民委员会”及体育东路派出所一起,光天化日之下,当着毛璟娴家中女儿的面,强行把毛璟娴从她家中劫持走,并关入三水市三水法制教育学校。关了整整八个月,今年4月初才放回家。其间三水法制教育学校的恶警多次强迫毛璟娴写“不炼功”的“保证书”,强迫毛璟娴说谎,更用邪恶手段强迫毛璟娴对自己的良心犯罪,对教她做好人的“真、善、忍”法理和李洪志老师犯罪。真是邪恶至极、丧尽天良!

此次负责绑架和迫害李勇军、戴艳红夫妇、毛璟娴的广州公安,按中国《宪法》及《刑法》衡量,已犯下以下严重罪行: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广州公安违反《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权的规定,严重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肉身及人格精神等侵犯人权、灭绝人性方法,来逼迫法轮大法修炼者放弃对法轮大法的信仰,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51条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非法拘禁罪:戴艳红、毛璟娴只因坚持信仰以“真、善、忍”为核心的法轮大法就被拘禁,严重的非法拘禁罪。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在李勇军、戴艳红的家,广州公安随意破坏家庭生活设施和生活用品,到处乱翻乱搜,令家中由原来的井井有条、一尘不染瞬间就在这群恶警的疯狂破坏下变得一片狼藉,家不成家,严重破坏了李勇军、戴艳红夫妇的家庭。此类违法行为符合《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为了获取臆想的假材料、假证据,对法轮大法修炼者毛璟娴采用了多种刑具、残酷手段進行折磨(发生在2002年10月毛璟娴的二次被广州公安非法绑架期间),强迫毛璟娴承认自己在1999年依法为法轮功上访是“违法行为”,并用暴力殴打手段强迫毛璟娴放弃法轮大法修炼,强迫她以书面材料形式承认自己修炼法轮功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恶毒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47条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同时,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48条的规定,及《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罪及故意伤害罪。

徇私枉法罪:在与毛璟娴、戴艳红等大法弟子的接触中,广州公安、广州天河区体育东路派出所、天河区政府相关官员,以及在2002年10月负责配合绑架、迫害毛璟娴的居民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横街南雅苑居民委员会等人,都极其清楚的了解到法轮大法修炼者的“真、善、忍”修炼实质;了解到法轮大法修炼者绝对没有任何政治野心,没有非法目地,只想按照法轮功法理“真、善、忍”提高思想道德做高尚人格的人,更不是什么“×教”。但是这些人将他们个人金钱利益、官运前途视为高于一切,根本不把事实作为依据,把法律作为准绳,完全昧着天地良心,丧尽天良的按广州“610办公室”等人发出的邪恶指令毫无人性的迫害自己的乡亲父老,祖国同胞!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399条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综上所述,广州公安及广州市天河区政府触犯了《宪法》第36条、《刑法》第251、第245条、第234条、第247条、第248条及第399条的规定,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及故意伤害罪、徇私枉法罪,已经直接构成严重犯罪,绝对无法逃脱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正告广州公安、广州天河区政府、天河区体育东路派出所、南雅苑居民委员会,不要以为你们的恶行是受上级政府指派,而使你们逃脱法律和天理的惩罚。中国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中央政府允许而迫害无辜群众的“造反派”及各个地方的公安、军队干部也全部受到中国法庭的审判、其中当时在文革中手上沾满北京老百姓鲜血的北京公安局局长刘传新在文革刚一结束后,就知道自己罪业深重,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而吓得掏枪自杀了。而在公安局内一大批紧紧跟随刘传新干坏事的干部亦在不久后纷纷被中国法庭判死刑,立即执行。历史和现实已经雄辩公正而又严肃的告诉你们,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人所犯下的罪恶,都将无一例外的百分之一百的全部由犯罪人全部承担。犯罪人犯多少的罪,就遭到多少惩罚,犯多大的罪,就遭多大的惩罚,这既是法律的精神,更是宇宙对生命规定的善恶必报的原则。切记,切记!

我还想正告你们,指使你们迫害法轮大法弟子的中国大陆最高层官员,包括江泽民、曾庆红、罗干、李岚清,周永康(公安部长)刘淇、夏德仁、赵志飞(湖北省610头目)、吴官正、潘新春(中国驻加拿大领事副领事)、孙家正(文化部部长),已经分别在联合国、美国、比利时、西班牙、台湾、德国、韩国、冰岛、芬兰、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法国、塞浦路斯、加拿大被起诉。其中刘淇、夏德仁、赵志飞已被美国法庭宣判罪名成立,而潘新春已被加拿大法庭判有罪并处以罚款。与此同时,加拿大皇家骑警已经将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刘淇、王茂林、刘京等中共首脑以及中共“610”负责人,省政府官员薄熙来、闻世震和沈阳马三家劳教所苏境、万家劳教所官员史英白等不法官员列入监视名单。

截止2004年1月底,法轮功学员已经分两批将45名不同级别的中共党委、“610”负责人、政府官员和劳教所不法人员提交加拿大皇家骑警。名单上的官员一旦踏入加国土地,皇家骑警将对指控進行调查。根据加拿大反人道罪和战争罪方案,如指控成立,被调查者将面临遣返、驱逐出境或刑事起诉,任何人不能受豁免权保护,即使是江泽民、罗干、李岚清等高官也是如此,绝无豁免!希望你们仔细看清楚,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