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翠香控告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司法干警

【明慧网2004年6月30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我叫邱翠香,女,现年50岁,重庆市上桥除尘器厂工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大桥坡3号。向你们举报重庆市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司法干警残酷虐待劳教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

被举报人:王仁高,男,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所长;
刁效兰,女,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副所长;
赵小云,女,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管教科长;
杨 明,女,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干警(队长);
罗川梅,女,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干警
薛 怡,女,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干警(队长);
胡 梅,女,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干警(队长);
房××,女,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医院医生
袁辉伟,男,中铁十一局五处警察

主要事实:2000年3月16日,新桥派出所以我是法轮功修炼者、在1999年11月到天安门广场看升国旗时被警察送到重庆市驻京办事处为由,整材料判我劳动教养一年。由于我当时在外,他们没有找到我。

2000年7月4日,我回家后,听家里人说街道办事处主任吕文彬和边主任及警察夏高德找我。下午我到街道办事处,就被新桥派出所警察抓上警车,直接送到重庆江北茅家山女子劳教所。

一進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警察罗川梅、王志涛就强行要我转化,我没有做任何危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事,只是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选择自己的信仰,我努力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被送進劳教所。罗川梅、王志涛等就强迫我长时间超负荷劳动,编织丝带或罚站,每天从早上六点一直到晚上十一、十二点,天天如此。罗川梅对我吼道:“不干活就不要吃饭,不转化就无限期的关押。”

2000年12月15日下午,我在操场上罚站,宋平队长叫我上办公室去谈话。我把罗川梅在会上说的话,告诉了宋平,还告诉她,我就能“飞”出去。

宋平在下班前特别向值班的吸毒犯交代:你吃了晚饭,把邱翠香的头发再剪短些。强行把我头发又剪短了些。这促使我下决心第二天起床就走。2000年12月16日早上,我离开了劳教所。

我走出劳教所后,劳教所派出四名男警察闯進新桥我大妹邱翠兰家中,既不出示证件,又不通报姓名,强行住了七天七夜。他们还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行抄了我的家。还采用各种手段威胁我丈夫,使他无法正常生活。他们甚至强行押着我的侄儿邱云到我老家内江抓我。他们还到我么妹邱翠容单位,把正在上班的邱翠容骗出来,强行塞上警车,欲将她作为人质来诱捕我,后遭邱翠容强烈抗议,才放了她。

劳教所警察马××(司机)对我丈夫说“我打牌输了钱,你借我五千块钱。”企图以此敲诈勒索钱财。被我丈夫严词拒绝。

2001年5月24日上午,我被抓回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先关在四大队禁闭室里,然后转到四大队干警刘玉办公室,吊铐在窗户栏杆上。

下午,劳教所王仁高、刁效兰、李晓渝、赵小云、胡梅、陈浩(陈浩提着摄像机)等一起来到吊铐我的办公室,命令两名头戴钢盔,身着防弹衣全副武装的警察解开手铐后,就把我一个47岁的女子按在地上一阵暴打。然后,他们用绳子将我五花大绑,我高声喊“我无罪,法轮大法好!”警察胡梅连叫“拿臭袜子来,把嘴巴堵起。”有人拿来破袜子,两个警察使劲想往我的嘴里塞,我咬紧牙关,拼命挣扎,他们怎么也塞不進去。又有人就喊“拿黄胶布来。”他们就用黄胶带猛缠我的嘴巴和鼻子,缠了十几圈。随后,两个男警察把我像拖死刑犯一样,拖到“示众会场”。赵小云宣读了我的所谓“罪行”。我用尽全力高声喊出“法轮大法好,还法轮大法清白!”押我的两个男警察慌忙猛力收紧反绑双臂的绳子,狠命压我的肩头,有人又用黄胶带在脸上一阵乱缠,把我的整个脸连眼睛都被缠起来了。他们压断了我的腰椎骨,加上无法呼吸,我昏了过去。他们拖着我弱小的身躯,在所内各大队游队示众(整个游监过程,陈浩录了像)。游完全所四个大队后,把我拖回四大队最初吊我的办公室,才松开绑绳,撕开脸上的黄胶带,将我扔在地上。不知过了多久,我苏醒过来后,他们立即将我又吊铐在四大队办公室的窗栏上。只有脚尖沾地,从脚跟往上整个身体悬空。全身重量由被铐着的双手承担。当时我双眼充血,整个脸和前额铁青,腰杆剧烈疼痛。

这天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警察无辜将我么妹邱翠容抓到劳教所,铐在劳教所大门上示众。直到深夜才放她回家。

从5月24日起到6月23日,他们把我用手铐(只有脚尖沾地)吊起来,不分昼夜,连续吊铐了30天,而且晚上不准合眼。所长王仁高安排所部队长刁效兰、罗川梅、艾×(会计)、薛怡等人每天晚上轮流值班看守我,不准合眼。他们还派了四大队值班组吸毒犯吴光渝、胡天凤严密监视我,只要眼皮一合就是拳打脚踢。我多次听到罗川梅大骂吸毒犯:“她眼睛又闭上了。” 罗川梅甚至指使吸毒犯吴光渝、胡天凤见我一合眼就用针刺我的眼皮,不准我打盹。白天把我吊铐在办公室,晚上铐吊在劳教值班室值班组长汤小渝的床架上,只要身子一动、床铺一摇、一响,汤小渝、陶洁等人跳起来就是一顿毒打。

不仅如此,警察胡梅命令吴光渝、胡天凤二人将我的头发剪成男不男女不女的,还在头顶上扎些个发桩桩,供她们取乐。每当我上厕所时,吸毒犯们就喊“老头上厕所了”,然后就哈哈大笑不止。赵小云多次以提讯为名,搞刑讯逼供,不是辱骂就是耳光,说我“不配合”。指使值班组长、吸毒犯汤小渝说:“她不懂规矩,要好好教育”,并多次当面下令叫吴光渝、胡天凤、汤小渝、陶洁等吸毒犯毒打我。。打的方式五花八门,吊着打;“苏秦背剑”的铐着打,打的时候,汤小渝喊口令――
“穿心连”:吸毒犯们用肘子狠击胸腔;
“打背母”:吸毒犯们用肘子狠击背部;
“打汽锤”:吸毒犯们用肘子狠击两肋;
“飞毛腿”:吸毒犯们用脚往我身上乱踢;
“蹄花汤”:吸毒犯们先退后几步再冲上来跳起用膝盖往我腰、腹部乱撞;
“熊掌”: 吸毒犯们扇耳光;
“麻辣鸡块”:吸毒犯猛踢大腿内侧的麻筋;

另外,吸毒犯们还掐、拧、打耳光等等折磨我;还用硬塑料鞋底、竹条或竹块抽打全身,打得下肢青淤血肿,警察刁晓兰不止一次取笑说:“邱翠香上半身细,下半身大,两腿比身体还粗一倍。”

为不让其他管教和劳教人员听到毒打声,他们就用脏布、臭袜子、黄胶带等堵、缠我的嘴,手段恶劣,掩盖她们的罪行。

有一次我要求上厕所,杨明不准,说“上厕所的时间过了。”从下午三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都不给我解铐上厕所,结果小便流了一裤子。杨明还向其他才到劳教所的管教如王静、谭××、庞×等人传授迫害手段,如不准睡觉、不准大小便等。我说:“你们不准我屙,我就不能吃、喝。”她们又说我绝食,强行灌食来迫害。在她们残酷迫害下,我遍体鳞伤,全身发乌,上半身瘦得皮包骨头,下半身两腿浮肿得象个大冬瓜。

在被昼夜吊铐的30天里,所长王仁高等人几次到吊我的办公室来,我大声抗议:“你们不让我睡觉,比法西斯还法西斯。”他们充耳不闻转身就走。

6月23日晚,刁效兰叫汤小渝把我反铐在汤的床边,让我坐在地上,我瞌睡极了,身子一歪头撞在墙上,“咚”的一响。刁大笑不止,对吸毒犯说:“你们去看看邱翠香脑壳撞了几个包。”

一天晚上,汤小渝为找毒打我的借口,就强迫我唱吸毒犯中流传的下流歌曲,我坚决不从。汤借机就毒打我,我看见薛怡路过,就大声疾呼:“薛队长,她们无故打人。”薛怡听到后走过来,索性把敞开的门关上后离开了,以便让她们更加肆无忌惮地施暴。汤小渝就用硬底塑料拖鞋拼命打我,一直打到筋疲力尽才停手,连其他吸毒犯都看不过。我听到她躺在床上看表,给其他吸毒犯说“已经整了两个多小时了。”

2001年8月中旬一天,法轮功学员周春红因说“我们无罪”,被6、7个吸毒犯在监舍里扒光衣服,然后经过大操场推進吊着我的办公室一阵毒打。被吊着的我主持正义大声说“迫害大法弟子有罪。”汤小渝说:你铐起的还打抱不平,你帮她挨整!她们就转过身来,冲着被吊铐着的我一顿毒打,直到打得她们腰酸臂痛,四肢无力才停手。

警察薛怡强迫吊着的我背23条监规。我不是罪犯,拒绝背。薛怡就又是七天七夜不准我睡觉。赵小云多次对其他警察和吸毒犯说:“不准邱翠香再睡觉了,她睡了觉精神好,傲得很。”在赵小云、薛怡等人的指使下,汤小渝等吸毒犯随时可以跑進管教干部办公室毒打我们。

从2001年6月24日起直到2001年9月19日,我白天仍然被吊铐在大队办公室。晚上睡觉时铐在值班劳教组长汤小渝的床铺上(大概在9月中旬初,晚上把我押到严管组监舍,与法轮功学员周成渝、高中英等人同一舍房,睡觉时仍然把我铐在床架上)。后来由于法轮功学员集体抗议,才于2001年9月19日晚上,由刘珏在办公室给我解开了手铐,结束了对我连续长达119天的吊铐。

2001年10月初,法轮功学员知道了渝州大学图书馆管理员周成渝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進行集体绝食抗议,要求追究杨明责任。劳教所庞政委劝我们停止绝食,说周成渝是因病死亡的。而杨明还欺骗我们说:“周成渝已经保外就医回家了。”我说:“庞政委都说周成渝死了,你还在骗人。”杨明见谎言被揭露,恼羞成怒。第二天,杨明(警号5032015)把我的手反铐起来,关進禁闭室。借灌食之机报复:由几个按住,房××(女,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医院医生)進行野蛮的鼻饲,灌食时故意把管子在食道和胃乱插、乱搅,一边灌一边咬牙切齿地说:“我灌死你!我灌死你!”

我质问杨明:“周成渝死的那天晚上,她双手抓住床架、拼命挣扎,是你把她拖出去的。你说她是不是你迫害死的?”杨明发狠地说:“邱翠香,告诉你这是什么地方,我说是啥子就是啥子。我有证人,你找不出证人,也不会有人给你作证。你要为你说的话付出沉重代价。”由于我揭露了杨明的罪恶行径,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我都在禁闭室黑屋里度过。从此以后只要杨明一当班,她就把我双手从背后反铐起来,关進禁闭室;她还经常唆使吸毒犯毒打我。只要是她值班的时候,就是凌晨二点半才给我解铐让我睡,有时凌晨二点半后,借谈话不让我睡觉(其他警察当班,则到晚上十一点半就解除体罚,允许睡觉)。过一段时间后,改为每天戴手铐脸贴墙壁罚站18小时以上。这种惨无人道的肉体和精神折磨又持续了三个多月,这时我的体重从100斤,下降不到60斤,人完全脱形。法轮功学员张洪群(医生)见我身体完全垮了,给我把脉,她说已经完全摸不到我的脉搏了。就向杨明反映,结果张洪群也遭到杨明罚站、背铐、指使吸毒犯殴打残酷报复,把她也折磨得跟我一样皮包骨。

由于长时间吊铐、毒打,我腰臀部大面积溃疡。杨明硬说我是长疥疮,会传染别人,让吸毒犯们强行扒光我衣服,往身上抹疥疮药(抹药后就吊铐起来),用自来水兑药后用针筒插入喉咙强行灌药,结果溃疡越来越严重。2002年4月25日,劳教所让杨明把我带到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看皮肤科。杨明对医生说是疥疮,医生仔细察看创面后,作出是长期戴镣铐金属磨擦造成伤害的诊断。回到所里,杨明不顾医生诊断,还说我是长疥疮,继续往我身上抹疥疮药(周成渝就是被她们乱涂药、灌药,造成感染致死的),继续以暴力强迫对我灌药,给我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当时我全身发乌极度衰弱,劳教所的个别领导和干警怕我活不了,多次让医生给我量血压、测脉搏。可杨明丝毫没有放松对我的迫害,仍然罚站、戴铐殴打继续不断折磨。

2002年5月13日,女子劳教所全体法轮功学员集体绝食,抗议劳教所警察和吸毒犯对我们的残酷虐待。刁效兰和从西山坪劳教所来的高定等十几个男警察对女法轮功学员進行疯狂殴打,每个人都被打得伤痕累累。到晚上,这些警察把我、夏加祚、王成芳、刘友霞、赖恒菊等六人,从四楼拖到二楼一间舍房里,对屋里的吸毒犯说:“你们使劲整。”这些吸毒犯一边谩骂一边進行强行扒光我们的衣服搜身,然后,毒打一丝不挂的我们。这些吸毒犯一个个心狠手毒,我早已是骨瘦如柴,她们也毫不手软,打够了才让我们穿上衣服。第二天,夏加祚又被扒光衣服、一丝不挂的毒打了好几个小时。

周成渝被迫害致死后,劳教所安排全所法轮功学员体检,少管所医院的医生照片发现我腰椎压缩性骨折,身体极度虚弱,骨瘦如柴,甚至要用双手才能打开水龙头。劳教所领导和干警们都知道我身体状况非常不好,把我调到重病号舍房。杨明又将我扔進禁闭室,继续不停的对我迫害:背铐、罚站、殴打、不准睡觉等等,手段残忍至极,甚至于那些帮凶、吸毒犯们都下不了手,她还不罢休,妄图置我于死地而后快。

我出狱后,到医院检查,医院照片也证明我的腰椎压缩性骨折,已经变形、断裂。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我在劳教所期间五次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劳教局等上级领导写信控诉劳教所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劳教所为了掩盖残酷虐待法轮功学员真象,扣押了我对此事写的申诉、控告信。有一次我写了控告信,警察伍春梅要拿去看,过了两天,我问她信交出去没有?伍竟说“那个拿你的信?”我就与她争执起来,她只好推说给了吸毒犯唐×了,我信以为真,就去找那个吸毒犯,那个吸毒犯既不敢承认,也不敢否认。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对我说,“那里是我拿了,你举报他们30天吊铐,不准睡觉一件都怕了,信被没收了。”

举报--报复――再举报――更惨烈的报复,这就是我在劳教所申诉、控告的结果。

重庆女子劳教所部分警察对我残忍至极的施暴,犯下的桩桩罪行,他们怕我出所后揭露控告他们,把劳教所的真实情况曝光。2002年10月10日,单位领导和同志来接我,我要拿走我的衣服、被褥,可是当天值班的警察(队长)对我说:“邱翠香,你不能把所里的情况带出去,所部来电话说值班队长要负责把你的东西收拾干净,要我负责清理,如果你带出去,所里要找我负责,你不要拿了,以后再给你。”最后,硬是以没有找到为借口,把我的衣物被褥全部没收了。

参与毒打虐待我的还有袁辉伟,中铁十一局五处警察。2001年我被抓回劳教所后。一天,我被吊着,在没有任何劳教所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袁辉伟来询问我,我要求他告诉我:他的姓名、工作单位出示证件。袁就对我大打出手。出所后我打听到袁辉伟是中铁十一局五处的警察。

我在重庆女子劳教所受到残酷虐待,有的警察说“我又恨你,又佩服你,看你能坚持到多久。”我坚信师父讲的是真理;坚信修炼“真、善、忍”没有错;坚信恶人恶行定遭惩罚。我坚持过来了,活着走出了劳教所。我的生命是大法、是师父给的。

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干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肆无忌惮地故意施暴,手段残忍至极,严重侵犯公民人权,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严重违犯了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第21号令发布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的规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确规定: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禁闭不得超过十天……戴戒具不得超过七天。严禁戴背铐、脚镣。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劳动不超过六小时。
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保证劳动教养人员每天睡眠八小时;
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条 ……劳教干部不准打骂、体罚、污辱、虐待劳动教养人员。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明确规定:
第八章第四十二条 ……禁闭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第八章第四十五条 ……对被禁闭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应及时转送,不得扣押;应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对疾病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一小时。
第九章第五十一条 ……对劳教人员使用戒具,只限于手铐。严禁使用背铐 、“手脚连铐”和将人固定在物体上。
第五十二条 ……连续使用戒具不得超过七天。
第五十三条 使用戒具应防止造成劳动教养人员伤残。

违犯了司法部《劳教所人民警察“五不准”规定》,侵犯了劳教人员“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违犯了司法部关于“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对劳教人员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的规定。

触犯了《刑法》第234条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触犯了《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触犯了《刑法》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非法绑架邱翠容,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重庆茅家山女子劳教所干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对我身体造成的伤残,按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条和《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赔偿。

我也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信守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承诺,不要再让我陷入举报——报复——再举报——更惨烈的报复的圈套中。

举报人:邱翠香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黄镇东先生
重庆市委 聂卫国书记
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协委员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司法部劳教管理局
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