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王兆华写给淄博市检察院的申诉书

【明慧网2004年4月8日】

淄博市检察院:

我是一名守法公民,也是一名法轮功的受益者。修炼法轮大法后,我的思想道德得到了升华,身体素质得到了提高,而且还明白了许多做人的道理。通过亲身体验,我认识到法轮大法对人类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我明确了这一事实后,想让更多的人来认识大法,让更多的人从大法中受益,所以我才向人们讲清法轮功的真实情况。讲清真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因散发法轮功真象资料被沂源县公安局抓到劳教所。我们法轮功修炼群众只是做一个好人,并没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也没有扰乱社会治安。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是公安部关于法轮功问题的6条行政法规限制了法轮功修炼群众的自由,公安部针对法轮功的6条行政法规是与宪法完全相违背的。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党政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那么在这次邪恶迫害中,到底是谁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已经十分清楚。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捕公民的身体。

但是,自从沂源县公安人员非法闯入我家,非法将我带走至今,我的人权、人身自由,我的人格尊严都受到了严重侵犯和伤害。

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一个守法公民,我没有犯罪思想,没有犯罪动机,也没有犯罪事实。我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待遇,都是由于那些执法机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结果。也是政府内权大于法的体现。我们法轮功群所遭受的迫害,可谓千古奇冤。

自从我被抓到劳教所的日子里,受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身心摧残。在十九个月的时间里,总共被关禁闭七次,共计50多天的禁闭生活。恶警们对我动用电棍十多次,每次都是动用4根或4根以上的高压电棍电击,直到把电放完为止。它们不管我的死活,“死了算自杀”,把我电得象烤焦的地瓜,真是惨无人道。我在里面真有生不如死的感觉。我想,就是死刑犯也不会有这样的遭遇。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到底还有没有,执法机关把法律当成了他们治人的私有工具。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我只感受到了执法者的残暴摧残,并没有享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受到如此不公正的待遇只是因为我想要做一个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只是因为我不承认自己有罪,只是因为我不参加污蔑法轮功的“课程”。

凡此种种,这哪象一个法制国家所应有的现象。在这里我向市人民检察院讨个公道。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依法行政,为民做主。早日了结我的冤案,还我清白自由之身。

敬请给予公平合理的答复为盼。


王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