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年轻女工自述受到的迫害,要求追究施暴者的责任

【明慧网2004年12月7日】张萍,女 35岁,原甘肃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现华龙证券公司)职工。现因坚持按“真、善、忍”做人,坚持修炼对身心均有益的法轮大法,向政府澄清事实真象遭到迫害。现她漂泊在外,流离失所。下面是其自述被迫害的事实:

根据《宪法》第36条、第42条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于2000年11月3日带五岁的孩子(因没人照看)進京上访,当天即被送至甘肃驻京办。在驻京办,陆××及田××强行将我带的六百元钱索走,没有开具任何票据,至今未还。这种非法拘禁他人、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已经违反了《宪法》第37条、触犯了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2年8月13日,魏东、陆××及兰州市公安局一处多人,非法侵入他人居所,绑架了我及另一名大法学员魏俊仁。他们使用暴力强行抢走我财产五百多元,魏俊仁(现被关押在甘肃省的监狱被非法判刑十八年,魏俊仁不服,上诉多次至今未果)两千多元及银行卡一个。

只因我喊了几句“法轮大法好”,为强行剥夺我的讲话权利,魏东(凶手之一)伙同另一姓名不详的犯罪人,对我面部头部大打出手,我立刻口鼻血流如注,两耳嗡嗡作响,被告魏东还丧心病狂的用宽一尺的布条充当绳索勒住我嘴及颈部,使我几乎窒息而死,长达四五小时。

这种迫害致使我面部黑青,两耳听力受损,满身是血,下颌骨轻度错位,轻微脑震荡。至今我的下颌骨仍然未完全恢复,并经常隐隐作痛。后邪恶之徒将我及另外受害人魏俊仁、强小毅和魏俊仁哥哥等四人绑架至市局一处(国安处)非法审讯一夜。第二天送至兰州市西果园看守所继续迫害。

在看守所里,我被戴上几十斤重的脚镣和连在一块的手铐,使我只能蜷缩着身体。在我仅一天一夜未吃东西的情况下(被打伤没法吃东西),看守所即给我鼻饲,因面部受伤严重,我频频呕吐, 吐出大多是血。后看守所即令市局一处,将我送至医院治疗,时间是2002年8月15日,编号:政零一。经过四十多天治疗,我出院。后转至陕西迫害。

综上,魏东、陆××和田××等人执法犯法,包括姓名不详的卷发40多岁的市局一处不法之徒,任意殴打他人等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238条、245条251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为维护我合法权益,惩治犯罪,现我要求追究那些罪犯的刑事责任。

迫害直接责任人:

魏东,男,三十多岁,兰州市公安局一处。
陆××,男,四十多岁,兰州市公安局一处。
田××,男,五十来岁,兰州市公安局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