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大法弟子张兴业遭酷刑折磨后被非法判刑十年

【明慧网2004年11月17日】张兴业,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采油三厂二矿买断职工,他深知法轮大法好,坚修大法。1999年12月10日,由于大法受到无端诽谤攻击,他为大法说句公道话,被萨尔图公安分局非法行政拘留5个月。2001年7月13日,为了使世人不受蒙骗,做法轮大法好的真象,被萨尔图公安分局非法劳教三年,因被迫害得奄奄一息保外就医,后流离失所。2002年4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期间受尽酷刑折磨,被打得吐血,行走艰难。

2002年7月5日,被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非法批捕,拘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并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大庆监狱几次遭到精神和肉体折磨。

张兴业修炼法轮大法,修心向善,身体更健康了,人更纯厚善良了。就这样的一个好人,当他依法履行公民权利,向政府向世人说明法轮功真象,什么自焚、杀人、敛财、豪宅、一千四百例等等一切所言全是造谣,诽谤栽赃陷害法轮功,请政府理解,请人们明白,法轮大法好,为什么不让炼法轮功的人说法轮大法好呢?中国《宪法》哪条规定说法轮大法好有罪呢?这不是执法犯法吗?因此他被绑架判刑。判决书中提到什么“迷信”“×教”。什么叫“迷信”?佛教、道教、基督教不都是有神论吗?法轮功也同样,这是中国《宪法》允许的,就“迷信”二字不违法。什么是“×教”啊?这与法轮功无关。判决书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判决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因为《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规定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规定,说的是对邪教的量刑,没有认定法轮功是“×教”,由此对法轮功学员这样量刑是不成立的。

法轮大法在全球享有盛誉,没打压前七年国内有上亿人修炼,国家不也曾多次褒奖过吗?并于1998年由老干部乔石调查结论是“对国家对人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现在全球60多国上亿人修炼,全世界都知道法轮大法好,各国政府及组织至今给予褒奖一千多项。法轮大法书《转法轮》被译成20多种文字。他的功理使人身心净化,社会道德得以升华。是人类多么渴求的功法呀!应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是谁诬陷他是“×教”?只有江泽民信口说过,但它没有这个权力,它代替不了国家宪法。我国《宪法》第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综上所述,张兴业一案实属冤案。对张兴业的一切拘押、量刑,违背中国《宪法》,触犯中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3条:构成诬陷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视监管人罪;第257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等罪,他们还违犯了《行政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他们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