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太和镇派出所所长张子权犯罪事实

【明慧网2004年10月2日】辽宁省黑山县太和镇派出所所长张子权,从1999年7.20以来,一直追随江氏集团从事对大法修炼者的迫害。张子权明知炼功群众对社会有益无害,他却利欲薰心,昧着良心助纣为虐。对太和镇内的炼功群众非法绑架、勒索钱财、无故骚扰,致使太和镇许多善良无辜的炼功群众遭受严重迫害。

1999年10月下旬,张子权与他的下属将全镇约十几名法轮功学员带到镇派出所,不分男女关在一个房间,上厕所都有派出所的人看着。非法关押了 9—15天不等,逼迫每人交“押金”1000元(至今未还),伙食费每人50元,上访的学员另外加罚500元才放人。其中有一学员家里实在没有钱,他们逼他回家拿来约20斤大豆抵押,并且多关押2天,罚他打扫卫生。

每逢所谓的“敏感日”,无论白天黑夜张子权便带人到炼功人家里進行骚扰,并威胁家人,致使多人被迫流离失所,有家难回。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7.20至2004年9月底,黑山地区有1人被判刑就出自太和镇,有6人被劳教,有至少30人次被拘留,被勒索的钱财(据不完全统计)至少超过4万元。流离失所的有3人。被迫害人数居全县各乡镇之首。

受迫害案例摘录

太和镇包屯村的郭一夫,是一位医术较高的兽医。1999年9月份没有任何理由,张子权带着他的手下将正在行医(给牲畜输液)的郭一夫强行绑架,牲畜的主人央求等输完液再让他走,但他们不准,非法绑架到黑山县看守所关押21天才放人。1999年10月份,因外村有人去北京上访,张子权便把郭一夫等十多人弄到镇派出所非法关押了13天。并向家属勒索了1000元钱才放人。被释放后,张子权及其下属又多次到家中骚扰。2002年6月初,村里通知郭一夫到县里“学习”(实质是圈套,借机迫害)。郭一夫被迫离家,流离失所。在郭流离失所期间,张子权经常带人到他家乱翻一通,象土匪一般,给他的家人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03年5月16日,郭再次被抓捕,并被非法判劳教3年,至今仍在锦州教养院遭受迫害。

2002年初夏,镇派出所曾去人抓太和镇包屯村的陈国真去洗脑班,陈被迫离家出走。他爱人身体有病,地里的庄稼没人管,张子权扬言说:“谁帮他家间苗就抓谁,不管是求人还是包的都不行。”

2004年2月3日,张子权与属下王飞以及司机徐树华等人带领黑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肖忠影和另外两名警察,出动了两辆警车来到陈国真的家中。要带陈国真上公安局,陈国真不走,他们就大打出手,陈被打得鼻青脸肿,然后他们6个人将他抬上了警车,把他的一支胳膊锁在车座腿上,并将他按倒在地。张子权从他的脑袋上踩过去。打骂声招来了许多围观的村民,陈的外甥上前阻止,并质问他们,让他们拿出手续,这伙人将陈的外甥打了一顿并塞上警车。他们将陈国真和陈的外甥带到公安局。向陈的外甥勒索了500元钱后放回。将陈国真送至黑山看守所关押。

自陈国真被抓以后,经过大法弟子向其劝善,其人有所醒悟,收敛了许多。可是最近一个多月以来,其人本性不改,又重新开始作恶,配合黑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

2004年8月5日,黑山县太和镇兰泥村大法弟子王丽华,在家中被抓。据知情人称,5日上午,黑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肖忠影等三人、太和镇派出所张子权、王飞和司机徐树华,还有村委会的一人,共计七、八人来到王丽华家,翻出了几本书,将王丽华送往黑山县看守所关押,至今未放。

2004年9月6日下午,张子权带领黑山县国保大队的毕诗君等人,将胜利中学教师刘宝臣在单位绑架,并将其家里的电脑抄走,甚至连电源线及螺丝刀等东西也没放过。

刘宝臣曾于2001年1月進京上访,回来后被黑山胜利中学举报,黑山县公安局不法警察将他送往锦州劳教所非法劳教2年。回来后不久又被非法绑架。

2004年9月16日上午,张子权与司机徐树华、恶警王飞等人,将包屯村大法学员李玉兰和史庆云非法绑架到太和镇派出所。只因为在李玉兰家炕上看到有一本《转法轮》书和讲法录音带,便把李玉兰带到派出所,并将《转法轮》和讲法录音带等抄走。张子权问李玉兰,这些东西是哪来的?李玉兰无意中说是亲戚(史庆云)给的,上午11点又将史庆云也抓到了派出所,下午张子权以“扰乱社会治安” 为名,将她们送到县看守所刑事拘留。

参与迫害的有关机构及责任人:

张子权:黑山县太和派出所所长 办公电话: 0416 5990011 住宅电话: 0416 5852118 手机号码: 137 04962445
肖忠影:黑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办公电话: 0416 5522800 住宅电话: 0416 5565833
毕诗君: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干警 住宅电话: 0416 5565561
冯文方:黑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办公电话: 0416 5512076 手机号码: 139 04062579
王 飞:黑山县太和派出所干警 徐树华:黑山县太和派出所司机

国法难容

张子权利用手中权力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1.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张子权违反《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规定,侵犯了公民信仰自由权,按《刑法》第251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2.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张子权私自关押炼功群众,并对其進行敲诈勒索。指挥、组织其工作人员对法轮大法修炼者進行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此类行为属于《刑法》第397、399条的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

此外,张子权还非法剥夺了炼功群众的合法上访、申诉的权利。

张子权身为国家干部,人民警察,不思为民造福,却迫害善良。若再不弃恶从善,明知真象却助纣为虐,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正义的审判与清算。我们不会记恨任何人,但每个人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不会放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