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大法弟子控告蒙阴县公安局恶警杀害张德珍、刘淑芬的罪行

【明慧网2003年2月23日】我们代表被害人家属和山东省蒙阴县众多法轮大法弟子,向蒙阴县检察院提出控告:强烈要求蒙阴县检察院予以立案侦查,对害死大法弟子张德珍、刘淑芬的邪恶之徒——蒙阴县公安局有关责任人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恢复死者名誉,并对受害者亲属予以经济赔偿;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对本案给予关注。

被害人张德珍,女,38岁,大专文化,蒙阴县旧寨县谢庄村人,生前系蒙阴县第六中学生物教师;被害人刘淑芬,女,39岁,初中文化,沂南县案堤镇堂子村农民。

2002年9月16日,张德珍、刘淑芬和吴增建(音)、赵传文等因修炼法轮大法,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前提下,被蒙阴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带走,先被限制人身自由,警察在“610洗脑班”对其强迫洗脑,后又被转至蒙阴县看守所。在此后长达四个多月的时间里,公安警察对张德珍、刘淑芬等人进行惨无人道的毒打,并对绝食抗议的大法弟子强行灌盐水等酷刑折磨,企图逼迫他们放弃真、善、忍的信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大法弟子们坚持自己的信仰不动摇,邪恶之徒对他们的肉体迫害更加残酷。知情者透露,2002年1月28日曾经在看守所看到张德珍,当时张德珍被酷刑折磨的腿有点瘸,但身体、精神尚好。

2003年1月31日(阴历二零零二年腊月二十九日),正当人民沉浸在过年的气氛中时,对不能与亲人团聚、倍受煎熬的张德珍和刘淑芬的家人来说,却是一个永远也不能忘怀的最黑暗的日子。这一天,张德珍的哥哥张德文和张德文的儿子突然被邪恶之徒接到了火化厂。他们在火化厂看到了他们的亲人张德珍遍体鳞伤,身体蜷缩成一团,已经永远的离开了人世。张德珍生前所在的单位派去的人买了新衣服想给张德珍换上,但张德珍的尸体已僵硬多时,无法更换,只好披在死者身上。邪恶之徒为掩盖其滔天罪行,谎称张德珍因心脏病发作而死,威逼张德文在尸体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张德文要求对死者的死因做出鉴定和处理,拒绝签字,但马上遭到在场的公安人员一顿暴打,连帽子都被打掉在地。张德文被迫含泪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尸体立即被火化。

而事实上张德珍生前根本没有心脏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做出死亡原因的坚定,并通知死者家属。邪恶之徒不顾上述规定,不对尸体进行鉴定,匆匆毁尸灭迹,其罪行昭然若揭。刘淑芬的家人也在腊月二十九这一天被接到蒙阴,同样也在火化厂见到了刘淑芬遍体鳞伤蜷缩成一团的尸体。邪恶之徒也威逼其家人在尸体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在其家人强烈的抗议下,刘淑芬的尸体被允许尸检,法医鉴定结论是脑部出血而死。而刘淑芬生前身体偏瘦,血压正常,从无高血压病史。从张德珍和刘淑芬遍体伤痕的尸体不难推断出,她们在生前都遭受了令人发指的酷刑折磨,都是被邪恶之徒迫害致死。蒙阴县的邪恶之首类延成还对刘淑芬的家人说:“给你们4000元,不要,一分也拿不到,告到哪里也无用!”这就是他们无法无天地迫害法轮大法弟子的又一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蒙阴县公安局的邪恶之徒迫害张德珍致死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我们强烈要求蒙阴县检察院立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查清事实真相,严惩凶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们认为,生存权、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天赋人权,蒙阴县公安局的邪恶之徒不顾法律规定,将众多法轮大法弟子非法关押并施以酷刑,将张德珍、刘淑芬迫害致死的罪恶行径侵犯了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竟然还存在着这样超越法律无法无天的罪恶行为!我们坚信,天理昭昭,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任何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天理的报应。我们呼吁所有善良的人们都行动起来,支持正义、揭露邪恶。同时正告那些还在迫害大法修炼弟子的邪恶之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你们必须马上释放无辜的修炼法轮大法的群众,否则,多行不义必自毙,总有一天你们会被押上审判台!

如果我们的合法要求得不到答复,我们将保留进一步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国内外的新闻媒体申诉的权利,直到本案得到公正的处理。无论何时何地,我们将追查到底!

控告人:蒙阴县大法弟子
2003年2 月18日

(注:请海外大法弟子和国际组织关注、调查、监督此案的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