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两法轮功学员因散发资料遭当局秘密重判

【明慧网2003年2月21日】法轮大法信息中心2月18日报导──河南消息,河南两名法轮功学员因散发法轮功资料于2003年1月21日遭河南南召县检察院非法起诉。

消息来源说,法轮功学员金瑛、王秀云、张庆中和杜书会于2002年4月20日在南河店镇向沿途相遇的群众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南河店镇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2003年1月21日,南召县检察院非法起诉42岁的金瑛和50岁的王秀云。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35条中列明:“中国公民有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据报导,中国各地法院近来对发放、制作真相资料及打横幅的法轮功学员不断判以重刑,起诉量刑依据的均是针对法轮功学员的特定规定和政策。

南召县检察院在当日的公告中称,金瑛、王秀云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目前金瑛、王秀云现被关押在南召县看守所。

北京东城区法院2001年8月17日判两年前在天安门广场展开一百米“法轮大法好”横幅的25名法轮功学员高达10年的徒刑。东城区司法局一官员对此称:“政府已定了政策,法院得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去年9月5日以做法轮功真相材料为由,秘密重判4名法轮功女学员7至10年徒刑。该法院一官员接受采访时强调,此判刑是根据人大的秘密规定。

美国公民查尔斯-李(李祥春)今年1月22日在从旧金山飞抵广州机场后,因法轮功学员的身份被中国公安拘捕。据悉,中国方面已随意安加罪名,并欲对李判7至15年的重刑。

美国法轮功发言人张而平去年就长春插播电视的法轮功学员被当局非法审判一事时曾指出,“这是江泽民搞一言堂和高压政策造成的,他封锁了国内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表达或上访渠道,打死了都不让说话。法轮功学员迫不得已,插播广播电视只是在维护国家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