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报专访资深大律师梁家杰:自动禁制仍然存在

【明慧网2003年2月17日】明报专访资深大律师梁家杰──

**蓝纸草案
  
保安局长叶刘淑仪多次强调,禁制从属内地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机制,并非自动禁制机制,资深大律师梁家杰称,此说法令人以为,政府将列明,该香港组织必须同时违反有关「国家安全」的本地法律,才会被禁。
  
但梁家杰细阅条文后指出,条文根本没有列明该组织须违反本地法律(如社团条例),只需「保安局长合理地相信为国家安全利益的目的」,取缔该本地组织是「必要的」,就可颁令取缔。梁家杰指香港团体毋须违反本地法律就可被取缔,根本就是「自动取缔」机制,并质疑叶刘淑仪态度暧昧,令人怀疑是否已收回过去的承诺。
  
梁家杰指摘,按香港现时的《社团条例》,保安局长已有权力以危害国家安全理由禁制本地组织,为何要引入一个以内地国家全概念作启动的机制。梁家杰强调,其立场一直是,取缔从属内地组织这一项,根本不是《基本法》23条的要求,根本毋须存在,若必须存在,就必须在法例列明,从属内地组织的香港组织,必须同时已违反香港有关「国家安全」的法例,方可被禁。
  
**秘密审讯荒谬
  
至于备受关注的被禁制团体的上诉过程,可能会出现秘密审讯,梁家杰指这规定荒谬,香港所有法律也没有同类安排,不可能要求被告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甚至其代表律师也不可在场。
  
政府解释称,被告可能是恐怖分子,不可能向他公布其它有关国家机密的资料,梁家杰表明不接受。他说,若控方要提供一些资料去证明被告危害国家安全,被告必须有机会作出反驳,与控方争辩证据能否成立,缺席审讯又怎能做到。
  
政府又指,此规定外国早有先例,加拿大的入境法例也有类似情形,但梁家杰指出,入境法例对象可能并非本国国民,其入境并非必然,绝不能与港人在香港与生俱来受宪法保护的集会结社自由相提并论。
  
至于煽动叛乱罪,条文指出,凡煽惑他人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或煽惑他人进行严重危害中国稳定的公众暴乱,即属犯罪。梁家杰指出,政府虽然收窄了叛国及分裂国家等罪行定义,但仍有三大漏洞,包括没有列明要有煽动意图才算入罪、没有列明煽而不动并非有罪、不肯接受要煽动即时暴力才算入罪。
  
**煽而不动又如何
  
在窃取国家机密罪上,政府不肯接纳以公众利益或资料已公开作抗辩,实在令人怀疑,是否想用条文令传媒自律。梁家杰指出,政府虽已指出资料要是与香港有关并据《基本法》属中央管理的事,但到底是指什么?居港权又是否属此类,除非条文列明只在《基本法》第二章或只与国防外交有关的才算,否则仍是含糊不清。
  
**公布条文令人更担心
  
梁家杰承认,秘密审讯这一点是最出乎他意料之外的,过去的谘询文件也没有提及。他坦言,蓝纸草案公布后,他最担心的部分,即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及从属内地组织的禁制机制,他的担心较过去还要大。

他指出,政府只是在叛国及分裂国家罪等作技术性让步,港人甚少机会干犯这些罪行,但上述三点却是最影响港人现有的生活的,如言论、新闻及结社自由,政府却完全没有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