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名德国法轮功学员向联邦检察院递状起诉江泽民

——控告前中国国家主席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施行酷刑罪及侵害人身罪

【明慧网2003年11月22日】德国法轮大法信息中心消息:2001年11月20日,36位西方法轮功修炼者在中国最著名的天安门广场为中国法轮功的自由进行了和平请愿,他们遭到粗暴的拘捕并被遣送出境。两年后的今天,部分参加请愿的德国法轮功成员向联邦检察院递交了诉讼状,控告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中国的其他对迫害法轮功应负主要责任的中国高层领导人,指控他们对中国法轮功成员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施行酷刑罪及侵害人身罪。

起诉者包括39名受害者、德国法轮大法协会和为制止这场企图灭绝法轮功的恐怖运动而做出努力的德国市民。其中有15名在中国大陆以外居住的酷刑受害者以他们的亲身经历作证。从诉状中列举的800多起酷刑受难者的案例以及其他被迫害者的情况中可以看到,这场延续到中国的每一个角落里的耸人听闻的恐怖运动、各种酷刑的使用和迫害方法已经严重到什么程度。

曾为受阿根廷军事独裁迫害的德国受害者辩护而闻名的柏林律师沃福根-卡莱克(Wolfgang Kaleck)先生为原告辩护律师。本案的重要性及影响力类似当初的对米洛舍维奇及皮诺切特的诉讼。

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今年9月在南京大学对近千名学生及教授的演讲中对于人权问题明确指出:“人权具有广泛的意义”,“如果涉及到一个人的基础权益、生存、自由、免遭酷刑、不被任意剥夺自由、不被歧视,所有这些‘公正的路’,则没有什么可以妥协和含糊的。”

起诉者们正是以这一精神为出发点,2003年11月在德国递交了诉讼状。本诉讼指控的是既不代表中国人民又不代表中国政府的江××及其同伙对人类犯下的罪状。

对法轮功的迫害建立在江××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这一命令基础上。这一命令四年来侵害着千千万万中国人的生活。家庭成员、朋友、单位、学校及高等学府被鼓动起来反对和检举法轮功修炼者、对他们进行金钱勒索或者干脆使法轮功修炼者失踪。在监狱及劳教所数十万法轮功成员受酷刑折磨、被洗脑、被逼迫放弃他们的道德原则。家庭被拆散、人们被逼得流离失所、妇女被强奸、被强行堕胎,无辜的人们被折磨致死。

德国2002年6月新的刑法典在第一条第一列第一部分中写到:“此项条款针对一切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包括发生在国外的,不涉及到本国的犯罪行为。”

1948年联合国防护及惩罚种族灭绝罪的公约中指出:“第二条:种族灭绝罪指有目的的对一个民族团体、一个人种团体、一个精神或宗教团体进行部分或全部摧毁的行为:
1)杀害一个团体的成员
2)造成一个团体的成员遭受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的伤害
3)蓄意给一个团体制造一种生活环境,使其成员受到部分或全部的肉体摧毁
4)采取措施阻止一个团体的延续
5)把一个团体的儿童强行送入另一个团体

这一联合国公约被制定后,包括德国在内的成员国都签署了这一条约,“因为认识到,种族灭绝在人类历史上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事实证明,为使人们摆脱这一灾难,国际合作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