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权及政治团体纷纷发表声明 抗议港府压制示威自由

【明慧网2002年8月23日】法轮大法信息中心8月21日讯─ 15日香港阻街案宣判后不出一周,香港民间、人权及政治团体纷纷发表声明,抗议港府压制示威自由。

18日,香港人权团体反政治迫害委员会发表声明抗议政府以「莫须有」罪名检控16名法轮功学员,批评政府是政治迫害及压制示威自由。(见附件一:反对政治迫害委员会之抗议声明全文)

20日,香港又有七个民间、人权及政治团体,包括香港人权联委会、香港人权监察、民主党、前线、街坊工坊服务处、香港职工会联盟及四五行动等发表联合声明,指责警方滥用权力,打压请愿人士,以图收紧香港的自由空间。(见附件二:香港七团体联合抗议声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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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反对政治迫害委员会之抗议声明全文

控阻街为名、压示威为实

多名法轮功学员,日前被控阻街及袭警罪成;事实上,特区政府已不止一次起诉和平示威者。

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零一年五月财富论坛在港举行前夕,七名前社会民主论坛成员,于会展金紫荆广场旗杆用铁链自绑示威,争取民主及普选;被控阻街及不出示身份证,每人被罚款$500-1000。

较早时亦以绿色和平义工冯家强及冯继远,于雀巢公司门前自绑静坐,阻街及袭警罪。可能是阻街容易入罪,所以政府多番引用,因不论示威、静坐都无不占用空间,加上警方有借口武力清场,稍有身体碰撞便加控袭警,此举又可避免引用《公安条例》而令国际人权组织注意。

压制示威变本加厉

特区政府成立以来,不断压制示威活动,倚仗大量警力,对和平示威者滥用暴力,甚至使用胡椒喷雾,千方百计「钉死」支联会义工伍国雄,无理拘控抱不平路人梁俊威,高调上门拘捕组织和平集会的学生及梁国雄,滥用阻街罪检控示威者,压制示威变本加厉。

日期 事件 控罪 结果
2002年  法轮功学员在中联办门前静坐 阻街及袭警 罪成
2001年 绿色和平于雀巢公司门前 阻街及袭警  罪成,上诉得值阻街罪撤销
2001年5月 前社会民主论坛成员,于财富论坛前夕,自绑示威 阻街及不出示身份证 罪成,上诉中
2001年5月 社工梁俊威 袭警 罪名不成立
2001年5月 支联会义工伍国雄 袭警、违反交通条例 罪名不成立

基本法廿三条是终极武器

零二年制订的《反恐法》,加入了与反恐无关却扩大政府权力的条文,以至北京一再催促为基本法廿三条颠覆罪进行本地立法,结果都是为了加强社会控制。基本法廿三条无疑是政治迫害的终极武器,非到最后关头不会使用;所以在原有的《公安条例》,加以引用管制轻微违法的法例,如:阻街等,用以威赫示威者,便构成特区政府「三重社会控制工具」。

三重社会控制工具

	三重社会控制	控罪	        政治目的

第一重 基本法 消灭
第23条颠覆罪

第二重 公安条例 迫害

第三重 阻街、袭警、违反交通条例 恐吓

人治为本破坏法治

回归之后,本港集会游行的数字是之前的两倍,特区政府不反省自身的认受性及施政失误,反过来压制和平示威,是掩耳盗铃之举。以警权压倒人权,压制异见及示威自由,使香港沦为靠警察管治的警察社会(police state)。

最危险的是假法治之名,滥于起诉和平示威者,加上制订及运用恶法,仗持人大释法推翻终审庭判决,都是以人治为本,破坏香港法治的根基。法律不再维护人权,不是抑制政府权力,却反过来压制人民;都在显示香港正逐步走向极权政府之路,这是人民的悲哀、香港的悲哀、全中国的悲哀。

反对政治迫害委员会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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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香港七团体联合抗议声明全文

「欲加之罪 何患无法?」----民间抗议警方打压公民权利

声 明

就近期香港警方利用连串粗暴及野蛮的方式,干扰市民进行和平游行或集会行动,我们一致极为愤怒及遗憾。近期一连串事件,显示警方不断滥用权力,阻止市民行使公民权利,当中包括:

2002年8月18日 以避免阻碍地铁支线启用典礼为由,强行没收和平集会人士的扬声器
2002年7月1日 以保安理由,将请愿区设在远离升旗礼会场的地点,并以接到投诉为由,抢夺示威人士的扬声器
2002年6月30日 以接到投诉为由,强行没收在礼宾府门外和平请愿人士的扬声器,并暴力对待在场观察的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
2002年5月9日 以组织非法集会为由,清早上门拘捕三个月前曾参与抗议警方权力过大的和平游行的学生领袖和示威者,选择性地对其提出检控
2002年4月25日 在遮打花园清场行动中,武力压制争取居留权人士的和平集会,以采访区阻挠记者采访,并非法以手铐锁起两名采访中的记者
2002年3月14日 以阻街罪为由,拘捕和检控在中联办门外静坐的法轮功学员
2002年1月 以保安为由,开始无限期封锁政府总部门外空地,阻止市民出入或在门外进行集会
2001年11月10日 滥用只适用于管制非法张贴街招海报的《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104A条,指法轮功上书「铲除江泽民国家恐怖主义」的示威横额并无事先批准,强行没收。香港请愿示威时用的横额,从来不用事前批准。
2001年10月1日 在远离国庆升旗礼会场的地方,强行没收请愿人士的扬声器
2001年7月1日 在远离回归周年升旗礼会场的地方,强行没收及毁坏请愿人士的扬声器
2001年5月8日 以检查汽车为由,武力扣押正前往示威场地的支联会汽车及成员

以上事件均彻底暴露警方无视市民享有基本的言论、游行及集会等自由。警方屡次透过在法律条文中钻空子,甚至以毫不相关的法例,打压请愿及示威人士,以所谓依法办事的借口蒙骗市民,企图进一步收紧香港的自由空间。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规定,市民依法可享有言论、集会及结社等自由。政府只可以在有关行动危及公共秩序及安全时,对活动施加合理的限制,有关限制亦需符合文明标准。然而,从以上多次和平游行集会中,警方非但未能协助活动顺利进行,更透过诸般方式,阻挠市民进行和平集会。

再者,警方在管制活动期间,不但无采取中立角色,更多番以挑衅态度,在不必要情况下,粗暴介入事件。警方更知法犯法,夺取示威人士扬声器,破坏公众秩序,侵夺市民财产,危及请愿人士安全,无分老弱和残疾,更伤及观察的人权组织代表,手铐新闻从业员。在众多的决策中,警方亦明显具针对性地指向一些与政府意见不同的团体,令人质疑警方已沦为政治压制的工具。

特区政府应根据《基本法》第39条,确保香港市民可享有《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的公民权利保障,不论是有关法例及执法部门亦必须依从。以上各事件突露现时法例流于宽松,赋予警方过大权力限制游行集会。

为此,我们要求:

1. 尽快修订《公安条例》及有关不利市民行使游行集会自由的法例。
2. 尽快修订《警队条例》,进一步清晰警方在管制游行集会事宜的权限。
3. 尽快修订《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防止遭滥用作阻挠游行集会在公众地方进行。
4. 将警方自行订定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警察通令》(Police General Order),列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须由立法会定期检讨及修订。

联署团体:
香港人权联委会 香港人权监察 民主党
前线 街坊工坊服务处 香港职工会联盟 四五行动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