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抚顺市吴家堡子教养院经历的一年苦难

【明慧网2002年4月1日】我是辽宁抚顺市大法弟子。2002年元旦过后,我在抚顺市吴家堡子教养院绝食抗议非法关押,恶警将我送至抚顺市二院欲加迫害,在二院他们成立了迫害大法弟子的“铁笼子治疗所”。到了这里,我亲眼目睹了邹桂荣、李力、王宏等许多大法弟子被迫害的事实。暴徒们下管对大法弟子灌食迫害,一盆一盆的冷水往大法弟子身上泼,饭菜扣在大法弟子身上,给大法弟子戴手铐、脚镣,对大法弟子体罚、打骂时有发生。我不想再继续遭受邪恶的迫害,在绝食第十一天的时候,我吃饭了。因为来之前我一直认为自己能有机会走出去,这一念使我在师父的保护下真的脱离了这个恐怖场所。

一天傍晚,管教吃完饭后,我看到医院三楼的窗户可以钻出去,跳了下去,跳下之后我晕了过去,可是一会儿就醒了,我起身走向医院大门,恰好有出租车,我打车离开了医院,当时感觉左臂抬起有点费劲,颈椎有些痛,头部有点胀胀的,但通过几天的学法炼功很快恢复了。我知道这是师父的保护下才正念脱离了险境,使我结束了近一年的狱中苦难。

我是2000年到北京因发真相资料被抓,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被非法关押后转抚顺市吴家堡子教养院的,在2001年2月期间,我亲眼目睹、亲身经历了管教殴打大法学员,叛徒在教养院的直接或间接威胁、指使下,打大法学员,体罚、打骂、侮辱,不让睡觉,时有发生,被迫害的学员撕心裂肺的惨叫时常将大家从梦中惊醒。

在这一年的非法关押期间,我曾多次绝食抗议非法关押,并遭受迫害,暴徒们起初是拉绝食学员到抚顺市第三医院灌食。在我的一次绝食中,当班管教郭倩将我拽到办公室,用扫帚抽我,扫帚抽飞了,又拿起一根铁链子抽我,还觉得不解恨,又用手打了我三十多嘴巴子,并用脚连踢带踹,威胁我说:“不吃饭,以后天天这么打你。”在我绝食期间,管教晚上不许我睡觉,并体罚我,保持一个姿势站着,蹲着,整宿有别人看着不让睡觉,不让坐下休息,白天照常参加劳动。还有一次,曾秋艳(管教)因为我不屈服,还证实大法好,绝食抗议非法关押,它就用钥匙使劲抽打我的脸,脸上被抽得一条一条的血印子,并按住我的头使劲往墙上撞,后又拽到办公室,疯狂地将我提着拽转圈暴打,直到它自己打累了,又罚我“飞”着,头向下低,双脚并拢,手向后向上高高翘起,姿势稍有不准,就连打带骂。

有一回绝食,暴徒们将我送至抚顺市第三医院进行灌食,将一根很粗的管子插到胃里进行灌食迫害,灌了两天后,教养院大队长吴伟在没有任何卫生措施,没有任何医疗技术的情况下,在教养院强化班里,第一次对我试验性灌食,没有任何消毒措施,将一根长塑料胶皮管子到水房用凉水冲了冲,就进行插管灌食,我的嘴唇让它用钥匙压得肿了很高,牙齿也给撬坏了。还有一次,我被关进一楼的严管班,那是夏季最炎热的时候,九个坚强不屈的大法弟子被关在一间密不透风的屋子里,白天不让喝水,上厕所也定点限制,而且都必须直直的坐在板凳上,不让动弹,从早上八点一直到晚上九点。我们集体绝食抗议他们的变相体罚与虐待关押。吴伟对我们非法灌食造成我浑身麻木,他们将我拉去抚顺三医院抢救,输液,并推卸责任说是绝食造成的,后来他们又在吴家堡子教养院内成立了专门为大法弟子绝食进行野蛮灌食的所谓卫生所,由当时姓杨的所长带领医务人员在院领导的指挥下非法对大法弟子进行野蛮灌食。在我一次42天的绝食抗议中,他们对我多次下胃管,插鼻管,找来男刑事犯人将女大法弟子抬到卫生所按住强行灌食,造成我胃内出血,指甲大小的血块从鼻管里淌出,他们也害怕了,用车将我拉到三院检查。这些并没有停止他们对我的迫害。回教养院后,他们强行为我注射2瓶滴流止血、消炎。又开始强行灌食,一根鼻管从我的鼻子插到胃里插了九天九夜,不让拔,卫生所大夫也不给拔,整个呼吸道、食道、胃里面火烧火燎地痛。嗓子都肿了,不敢咽唾液,晚上痛得我连着耳朵、脑神经、太阳穴都跳着跳着痛。跟大夫和管教说,他们说没办法,不能拔,听上边院领导的指示。

我很为他们难过,不知道他们的医德哪里去了,他们善良的本性哪里去了,而且这样不计后果地迫害大法弟子,将来的他们的生命会永无休止地痛苦地偿还他们造下的一切罪恶。

无论是领导指示也好,自己不情愿的也好,毕竟他们参与了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的事,人做了什么都得自己去偿还,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对一个生命来讲是非常可怕的事,如不能醒悟停止,那么降临在自己头上的不仅是天灾人祸,真正的生命会被痛苦地淘汰、销毁!

奉劝哪些还在迫害大法的人,不能再为暂时利益协助江泽民犯罪了,谁弘扬了大法,给大法以正面支持,真正善待保护大法弟子,他就是给他的未来美好与得法奠定基础。

这些善良的大法弟子啊!他们为了讲清真相救度被谎言蒙蔽的世人,冒着生命危险在承受什么样的压力啊!亲人分离,流离失所,可是当我们看到一个善念犹存的生命得救时,你知道我们又多么欣慰吗?那是发自内心的高兴和激动啊!

请记住“法轮大法好”。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4/6/206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