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态度与未来(二)

——也谈正念与善心

【明慧网2001年9月29日】我们再从法律的角度,看看当权者是怎样践踏法律的。

1、“做”借口

想整你总得找点借口,弄出些表面文章,否则怎么让党政干部和老百姓跟从?当权者再愚蠢再蔑视群众也得从“林冲带刀进白虎堂”等陷害经验经里找到一些借鉴,况且总有个把心术不正的狗头军师,以及念念不忘投机钻营的势利小人。

1999年4.25之前,当权者曾几次派人调查法轮功,想找借口打压.原因是炼法轮功的人太多了,且这些人心太诚,又坚定,相比之下,XX党员现在有几人甘心听他的愚弄,一面阳奉阴违,一面专研贪污腐化之理。直到调查的报告说有7千万~1亿人炼法轮功,他坐不住了,明确表态要灭掉,可没有借口。因为在此之前,乔石等老干部经过调查都得出“法轮功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一向“唯上命而是”的罗干和其连襟何祚庥等串通一气,只好“做”借口了。

何祚庥在天津一家杂志上登出污蔑法轮功的文章,这明明是违反中央当时对气功政策的,法轮功修炼者到编辑部要求澄清事实,消除影响。阴谋策划者借机把火烧大,当天关押了许多人,可新闻联播中天津公安局负责人信口雌黄,说没关一个人。关了许多人,不是关了一个人,难道是在搞文字游戏?

面对越来越多的上访者,天津公安把矛盾转到了中南海,说此事由中央解决。是公安把众多的上访者推到了北京,在府右街,是武警、公安把上访者安排成围攻的态势。你想想看,中南海是什么地方,卫戍部队是干什么的,是上访者想围就能围得了的吗?

此时围攻、刁难态势已形成,借口“做”成。

2、镇压起端

1999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人讲话,要求贯彻中央处理解决“法轮功”决定,民政部同时作出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决定,公安部发布通告,全部以“禁止”这个词开头,公然规定:“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按此规定,不管什么人,只要你信法轮功,即使你什么也没干,《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言论、集会、出版自由统统被剥夺,什么法律程序,什么证据可以统统不要,抄家、没收财产、限制行动自由、开除、降薪等等都可随意,我想怎么整你,就怎么整你。打死你就算你自杀、打死白打死。他们可以把怀孕的妇女堕胎,把女大法弟子的衣服剥光投到男犯监狱,可以灌辣椒水,灌紊乱人神经的药水,可以上老虎凳、上电刑,往指甲缝里钉钉子(已不是国民党时期的竹签子了)。

想想看,公安部是一个执法机关,无立法权,也无司法权,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作出如此规定,就可以大打出手,违反《宪法》到了何等程度。当权者还不知羞耻地向全世界宣称;“此时是中国人权状况最好的时期。”

人哪,怎能这样健忘,“文革”的浩劫才过去三十几年,受害者、被利用者还在,可这种“内斗”的专政工具又一次运转了起来。从高层错误决策到基层愚昧执行,从舆论奉迎到国家机器的滥用,善良的人伤心了:弄权者如此胆大妄为,执行者如此是非不清、献媚逢迎,被利用者为何愚昧接受,被捉弄者为何屡屡受骗而又来绝对服从。我们的国人怎么了?

3、傀儡“人大”

中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说“人大”是唯一的立法机构,中国XX党没有立法权,它的什么“决定”没有《宪法》所要求的合法性,同时,它下令民政部、公安部这两个行政机构作出“决定”、“通告”强迫全国人民参与和实行,是对庄严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践踏与侮辱。

没有立法资格的他们以执法代立法,是典型的非法篡政暴力,在古今中外历史上如果此时开头并得以实施,那么就意味着血腥,就是流氓政治。

1999年10月30日,一直不做声的“人大”终于有了动静,作出了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可这是在1999年7月的三个月后,根据个别人的旨意才补出来的决定,是在没有合法的法律,没经任何合法程序、在全国疯狂镇压三个月后走的形式。可明眼人一看又看出了“门道”,是“人大”为以后法轮功的平反埋下了“伏笔”,“我”根本没有说法轮功是邪教,“我”对邪教制裁谁也不能说是“我”的错。谁参与镇压了法轮功,有一天为之平反,你都捞不到救命的稻草。

另外,何谓“邪教”,中国根本没有严肃的概念,按照江XX政府的说法,邪教有六大特征:(1)教主崇拜、(2)精神控制、(3)酿成后果、(4)敛财、(5)秘密结社、(6)危害社会,然后把法轮功的名字列在后面就算交待了。如果上述六大特征具备就是邪教,那么我说谁是最大的邪教,细心的、有头脑的你不妨把该六大特征与身边腐败得不像话的什么势力做个一一对照。

还有什么末日论,马克思主义哲学讲物质运动是绝对的,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宇宙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在产生、灭亡。

请想想,那六条哪条属实?那条能称为置亿万善良中国人于死地的理由?

所以“邪教”一词,根本就不具备法律的质量,实质上在“奉命”而作的前提下是一个打哪儿指哪儿,想取缔谁,就指谁是邪教的法律。这和镇压在前、立法在后一样荒唐。它违背了起码的立法禁忌。纵观世界文明史,找不到比1999年10月30日中国“人大”的“立法”更荒唐、更可悲了,它使中国“人大”、中国《宪法》在世界人民面前丢尽了脸,难道这就是“中国特色”?

4、荒唐的“罪”

“人大”作出“决定”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大”是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政的检查机关,即使我们承认这三个机关都在党的领导下,可形式上还要走《宪法》规定的程序的呀,那么,怎么会在同一天分别既作出“决定”又作出“解释”呢?

其“解释”的目的就是把刑法第三百条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扩大到宗教或信仰以及相应组织的认定。从此以后,因为法轮功被认定为“邪教”,那么,小百姓即使没干什么,就因为信法轮功就可以认定为有罪,就可抓你打你,百姓若不愿改变相信的东西,就可能被关、被打。在这样的国度里,人民还有一点儿生存保障吗?还有一点儿权益吗?

对实在没理由抓或关的人,可以用“妨碍法律实施”的罪名整你——因我定了法轮功是“邪教”这一“法律”,你不认同,你就犯了“妨碍法律实施”的罪行,你就跑不了。世界上有这样不讲理的法律吗?这样的“解释”权太大了。最讲理的人间法律已不讲理了,最平衡的人间是非标准已倾斜了。

亲爱的朋友,不要认为这一切与你无关,因为你良知尚存,善心还在。两年多的官方造谣宣传,动用了全国所有的广播、电视、报刊动员了全国所有的学校、机关、街道、各级政府组织,一再让你签字、一再让你相信他们的谎言,一切都是想把你拉到他们挥舞的狼牙棒上。或许你已接受了官方的说辞,认为法轮功是在参与政治,与政府作对,不去天安门,不去散发资料,就没事了。可是你想过没有,流氓政客的伎俩就是寻找借口来达到邪恶的目的,他们不惜任何代价,什么百姓的生命,什么经济建设,只要有美妙的说辞。即使没有4.25,也会有5.25,6.25。难道你不记得“文革”时对刘少奇的批判,“叛徒、内奸、工贼”,证据确凿,而证据都是“做”出来的,当时动用全国的舆论工具,人民日报、新华社带头,打倒了十多年,人们跟着喊了十多年,证据呢?那时的你怎么那么信呢?这个民族怎么那么坚信弄权者的谎言呢?历史又来了一个大回旋,经过“文革”的你、学过“文革”历史的你,该怎样给自己定位呢?

对法轮功的迫害还在继续,这是个别当权者明知对方没有政治企图、明知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情况下出于个人的阴暗心理做出的祸国殃民决定。社会问题这么多,还要专拣好人镇压,你能接受这种非法的、惨无人道的专政吗?不能说法轮功与你无关,此时你的态度尤为重要。

请你真正亮出你自己,不要被邪恶所带动,不要被谎言所迷惑,不要违心地迎合,不再助纣为虐。

我的同胞,是必须有明确态度的时候了,是选择未来的时候了。我觉得,一个人最可悲的莫过于明知对而不去做,明知错却也去做了。你该怎样为自己定位呢?(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