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成了江泽民的屠刀

【明慧网2001年6月14日】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弟子一直以派发传单等方式向民众披露法轮功被江泽民集团迫害和诬蔑的事实真相,近来我们也不断得到有关派发传单的法轮功学员被警察抓住后打死或打残的新闻报导。日前得知,中国最高法院颁布新的法律条文,把毫无言论自由的法轮功学员的向大众诉说冤屈的行为定性为“颠覆政府”、“分裂祖国”的“大罪”,使得对无辜法轮功学员的谋杀成为合法。这使笔者觉得中国的“法律”真是可鄙:本应代表正义的中国“法律”成了被大赦国际封为“人权流氓”的江泽民的屠刀。

最近在大陆,“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口号被当权者喊得颇为响亮。“依法治国”的本意是当权者在行使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法律、受法律的制约。当政者不可干涉立法和司法,而且如果当政者有违法违宪的行为,会受到司法部门的追究和制裁。美国当年的尼克松“水门事件”即为一个例子。可是到了江泽民那里,“依法治国”变成了通过他操纵的“政法委”命令最高法院把自己的个人意愿写成“法律”,把自己的滥杀无辜的犯罪行为变为“合法”,而他本人却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为所欲为。本应严守司法独立并监督、制约当权者的中国最高法院成了“人权流氓”江泽民的“最高侍婢”,所谓的“法制建设”成了一句空话。试想“颠覆政府”、“分裂祖国”、“反华势力”、“勾结台独”之类的罪名和文革时“反革命”、“走资派”、“内奸”、“叛徒”、“工贼”、“美帝特务”之类的大帽子有什么区别呢?

当年希特勒也曾通过法律使迫害、屠杀犹太人成为合法,斯大林也曾把他的所有政敌推上最高人民法庭予以公审,并把他们宣布为人民公敌处以极刑。如果说今天的江泽民是在“依法治国”的话,那么当年的希特勒和斯大林应该是“法制建设”的最佳典范了。

在真正的法制国家,当政者尽管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但法律可以使其免做大恶,同时法律也保障他的权利,所以政治家皆得善终。而在独裁者当道的国家,虽然弄权小人可以权倾一时,无法无天,并以“法律”的名义犯下大罪,但其结果往往是极其可耻的。当年刘瑾、魏忠贤等权奸的下场正在向江泽民、曾庆红、罗乾等人招手。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