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不须立法取缔邪教

——指现行法例已足以应付 港府称是否立法言之尚早

【明慧网2001年5月27日】世界日报香港讯 -- 大律师公会执委会二十五日发表声明,关注政府承认研究其他国家规管邪教的法律或措施,认为以现时香港的情况,未见有取缔邪教的必要,若有任何邪教组织威胁香港社会,现行法例已足以应付,任何旨在取缔所谓邪教组织的法律必会威胁港人受《基本法》和《人权法》保障的信仰和宗教自由。

 声明又指出,要完全客观界定何谓「邪教」根本不可能,邪教一词有轻侮蔑视的成分,若缺乏客观的界定,则取缔邪教的任何法律于执行时必含武断成分而容易被滥用。

 任何管制或取缔邪教的法例,将对香港居民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不可估量的冲击。该会力促港府不要为根本不存在的威胁而草率立法,使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遭削弱。

 【中央社香港二十五日电】对于香港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批评港府准备透过立法取缔法轮功,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晚回应时表示,港府是否需要立法取缔「邪教」,现阶段言之尚早,不宜作任何揣测。

 港府发言人表示:「监于近年邪教组织的活动引起世界各地密切关注,我们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实有责任留意事态的发展,研究其他地方处理同类问题的经验。至于是否有需要立法,现阶段言之尚早,不宜作任何揣测」。

 声明中又称,香港「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香港人权法案」,也对宗教自由作出保障。透过「基本法」,国际人权公约在香港得以落实。特区政府致力维护市民的权利和自由,无论采取任何措施都会符合「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的规定,并会充份考虑立法会及社会各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