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权监察国际容忍日声明:政府应努力促进及鼓励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明慧网2001年11月19日】香港人权监察在11月16日“国际容忍日”发表的声明中指出,阻止法轮功学员在中联办外请愿违反了基本法及人权条例所赋予的自由结社及自由言论的基本权利。该组织促请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实践及推广容忍。

声明有关法轮功的部分节录如下:

今天(2001年11月16日)是联合国指定的国际容忍日,同时令今天更特别的是一个由法轮功信众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他们抗议警方骚扰他们在中央驻港联络办公室外静坐。警方的骚扰包括首次调派警务人员到邻近大厦,寻找反对这次静坐的人。香港人权观察促请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实践及推广容忍,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基本特质是其自身的容忍和培养容忍,并保护市民免受成见及偏见之害。在一个对少数民族、新移民、外地劳工及同性恋者──众多类别中的数个例子──存有根深蒂固歧视的社会里,香港特区政府在保护这些人士不受歧视上所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香港人权监察总干事罗沃启说:“香港所见证的是其执法部门的容忍度比起回归前下降。在很多案例中,这些执法部门还激起对某类人士,如争取居港权人士、法轮功信众及某些活跃组织的歧视。公众力量被利用作为推广政府宣传,以及接纳政府侵犯这些‘不受欢迎人士’人权的措施。”

警察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在中国领导人访港期间,法轮功信众被迫在其视听范围以外请愿。他们在中联办外的和平请愿,经常受到骚扰:信众在指定的请愿范围内请愿,被要求离开;在一条有充裕空间、宽阔的行人道的一角上进行抗议,又被视为阻街,然而警察设置用来阻隔示威者的围栏却就不成问题(不算阻街)。警方最新的措施是派警务人员到(中联办)附近一带尝试找寻反对者,可能是要找借口去干涉法轮功信众在那里的抗议,甚至食物环境卫生署也利用公众卫生条例去阻止他们摆放横额或甚至阻止他们在中联办外展示手里拿着的横额。这是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条例所赋予的自由结社及自由言论的基本权利。

特首及保安局长在没有法律依据下,把法轮功精神运动定性为“XX”,是对(法轮功)信众信仰的一种完全不公正的攻击,这种政治宣传亦对公众表明这团体不受欢迎,也证明政府基于政治考虑而把(法轮功)请愿者孤立出来。

香港人权监察呼吁特区政府停止其政治不宽容的态度。政府应该努力促进及鼓励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而不论其人的种族、性别倾向、政治取态和宗教信仰,从而在特别行政区培养容忍的精神。